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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征求意见稿)》 发布未建节水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3-13  作者:云网   近日,《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  《条例》  浏览次数:164
    

  近日,《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

  《条例》明确了各类污染水源、浪费用水等行为的法律责任。除6种行为如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对其他行为做了法律责任认定,处罚金额从2000元至10万元不等。

  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12月20日前,以书面或电子信息方式反馈至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反馈意见时建议留下联系方式)。联系电话(传真):0871―4140772 ;邮编:650228;地址:昆明市滇池路166号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电子信箱:ynrdhzw@163.com。

  用水计量收费 禁止实行包费制

  《条例》指出,将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使用城镇公共供水达到水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大中型农业生产灌溉用水;县级以上政府在干旱等特殊时期确定的其他用水等4项用水纳入计划管理。

  纳入用水计划管理的用水户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当地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于次年1月底前下达当年用水指标。新增用水户或新建用水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应到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用水指标。

  用水应计量收费,禁止实行包费制。用水实行包费制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供水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灌溉用水应完善用水计量设施,逐步推行计量收费。

  在用水紧缺时期,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可供水量,制定水量临时分配方案,优先保障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用水,限制洗浴、游泳、水上娱乐、洗车等特殊行业用水。

  面积超2万平方米应建再生水设施

  县级以上政府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再生水利用规划。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公寓等建筑; 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文化、体育场所等建筑;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可回收水量大于150立方米/日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居住区或集中建筑区等,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应建再生水利用设施。

  《条例》中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达标排放为目的用清洁水稀释污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洗车业、建筑业应优先使用再生水。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和洗车等特种行业的建设项目,应配套建设循环用水设施,尚未建设循环用水设施的,应限期改造。循环用水方案和设施,应报县级以上政府项目审批部门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验收。

  鼓励单位个人建设经营“再生水”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节约用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节约用水责任考核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节约用水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县级以上政府要对以下行为给予表彰和奖励:

  研究推广节水技术、设备、产品、工艺等有突出贡献的;实施节水改造项目有显著效果的;再生水或雨水收集利用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开展节水公益宣传,提高全民节水意识,推广节水措施和节水常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对严重浪费水资源或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其他在节约用水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和从事再生水经营活动。在集中式再生水管网和市政排水管网覆盖区域外,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并验收合格的,给予不低于其污水再生利用设施总投资10%的补助。

  ●处罚
  6种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履行水源地保护、监测和治理职责,导致水体污染的;不按规定核定、下达年度用水计划的;审核同意不符合节水审批条件项目的;违反规定征收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水资源费的;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未配套建再生水设施罚款10万

  未按规定报送年度用水计划申请或调整用水计划未获批准而擅自增加用水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逾期不安装的,对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未建节水设施或节水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销售或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高耗水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使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未配套建设独立的再生水利用设施,或未配套建设单位内部再生水利用管网和加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再生水利用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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