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陕西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将从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野生植物资源坚持重点保护、科学繁育、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在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以及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建立自然保护区;其他区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野生植物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野生植物的生物学特性和资源生长情况,可以提出禁采期和禁采区,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标志,实行封育保护,并向社会公告。禁止在禁采期、禁采区内采挖野生植物。对生长受到威胁或者濒危的野生植物,应当采取拯救措施,必要时建立野生植物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迁地保护。
条例还规定,禁止采集、出售和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实行限额制度。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须取得省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采集证。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处所采集的野生植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采集证的,吊销采集证。非法出售、收购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出售、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