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林业厅出台了《关于森林火灾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办法》规定,发生森林火灾后,如果扑救不力使火灾复燃,行政领导玩忽职守延误扑火时机,弄虚作假,发生森林火灾导致该行政区年森林火灾累计受害森林面积和有林地面积比超过千分之一的,该行政区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将被通报批评、警告,涉嫌犯罪的要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另外,在林缘、林内兴建的森林旅游景点、商业网点及开设厂矿、垃圾场、砖瓦窑等经营性场所,如果没有按照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履行森林消防职责,将由当地政府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铁路、公路、电力、气象等单位如果没有履行《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义务,而且没有在限期整改时间内整改的,有关部门有权建议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