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从大连市林业局获悉,《大连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大连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规定,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新植未成林幼林地、特种用途林、防护林、疏林地、灌木林地,以及荒山、荒沟、荒坡等将被划为封山育林区,实行封山禁牧。
今年,大连市农村植树达1亿株,造林50万亩,造林绿化效果为近年来最好水平。尽管大连市不断加大造林和资源管护力度,但由于在山林和绿地内放牧的现象时有发生,使一些新植苗木和幼龄林遭受不同程度危害。为全面落实封山禁牧政策、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全面启动生态河治理建设工程、进一步搞好绿化村建设规划,大连市出台了《大连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并于2006年1月1日施行。按照《大连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规定,各有关单位要在封山禁牧区主要路口、山口等地设立标牌、界桩及其他设施,注明封山禁牧区域和有关要求,禁牧同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扶持禁牧区群众调整畜禽品种结构,种植优质牧草,做好推广草食畜禽舍饲圈养等工作。在封山禁牧区内放牧、砍柴、狩猎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致使森林、林木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