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活动的重要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将于9月1日起实施。
这部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两方面:一是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二是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常务副主任陈建伟30日介绍说,这部条例规定,禁止进口或者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为适应行政许可法依法行政和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要求,条例还明确了各级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审批程序和期限,明确了法定不予批准进出口的情形,以及规范了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程序和期限。
条例还规定,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时向海关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接受海关监管;应当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接受检验检疫。同时,明确了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时,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规定的种类、数量、口岸、期限完成进出口活动。
陈建伟表示,这部条例弥补了我国在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专业上的立法不足,对打击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非法贸易,维护和扶持合法贸易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完)
我国已经建立起一整套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制度
国家林业局副局长张建龙30日表示,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5年来,中国政府建立健全了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履约机构,建立了一整套以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为基础、各种管理措施相配套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制度。
1980年,中国政府正式申请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此后,中国陆续颁布实施了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张建龙同时表示,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方面的规定较为原则,并缺少关于履行该《公约》的专门的国内法规,我国因此被《公约》秘书处评估为履约立法二类国家。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和濒危物种的保护工作受到一定影响。
对此,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后,我国制定发布的一部专门规范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活动的重要行政法规。
张建龙认为,条例的出台对有效防范和控制濒危野外动植物资源的流失,维护生态系统安全及平衡,合理开发和利用人工养殖(培植)物种,促进可持续发展基本国策的贯彻和落实将会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他还表示,今后中国将大力加强与公约秘书处的联系,主动参与公约国际事务,自觉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和决议,不断扩大国际影响力。同时,大力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合作,形成区域性的履约机制。
中国野生动植物资源十分丰富。其中高等植物30000多种,占世界总量的10%左右,居世界第三位。脊椎动物约有6266种,占世界总数的10.6%。(完)
农业部负责人称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对维护粮食与生态安全意义重大
农业部副部长范小建30日说,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维护我国粮食与生态安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范小建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座谈会上表示,野生动植物资源是人类生产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人类的衣食住行都与其密切相关。它还是重要的战略资源,保存着丰富的遗传基因多样性,为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农业生物物种是千百年来劳动人民通过对野生动植物物种不断驯化和选育的结果。
“1973年,袁隆平先生凭借普通野生稻胞质不育株,培育出举世瞩目的杂交稻品种,为解决中国乃至世界粮食安全问题做出了巨大贡献。由此可见,如果野生稻资源完全丢失,那么人类就丧失了一次解决粮食安全的重大机遇。”范小建说。
中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高的国家之一,有水生动物近2万种,水生植物600多种。农作物近缘野生植物主要包括各种粮食作物、菜蔬、花卉、果树、牧草等,草原野生动植物资源包括高等野生植物7000种,动物约1万种。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中国野生动植物资源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许多野生动植物资源急剧减少甚至消失。”范小建说,国际交流日渐频繁,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剧增,如果管理不当,必将造成种质资源流失,导致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国家生态安全。
他表示,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农业部作为主管部门之一,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