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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树木采挖有新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5-18  浏览次数:273
为规范管理树木采挖、移植工作,制止乱采乱挖,保障树木采挖、移植的有序进行,支持地方绿化工程建设,日前,国家林业局下发了《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云南省实际,省林业厅就有关问题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树木采挖、移植工作由林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云南省森林条例》第23条规定的权限进行管理。二、树木采挖、移植的申请者需根据不同的移植需求,分别提供以下材料:(一)采挖、移植树木的申请;(二)树木权属证明:林权证或其他能证明林木权属的材料。农村居民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由所属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三)申请采挖、移植树木者与林权所有人的有关协议;(四)因工程建设需采挖、移植树木的,应提供有关的工程建设批准文件、绿化施工图及方案;涉及征占用林地的,还需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五)移植实施方案及管护方案,即制作《采挖移植调查设计报告》,内容应包括采挖、移植目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株数、采挖方式、补种株数、管护措施等。补种株数按《云南省森林条例》第23条的规定执行;(六)被采挖移植地的地质、气候及森林资源等基本生态情况。三、树木采挖、移植的审批程序。树木采挖、移植申请者与林木权属者签定协议后,向林木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上述材料,林业主管部门分别按管理权限逐级申报审批。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核实,并作出现场勘查记录。四、禁止在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坡度大于36度的地区采挖移植树木。同一个采挖移植项目不得分项报批。五、采挖移植的树木应纳入当地年度森林采伐限额,不占用商品材计划。六、经批准采挖移植树木者,需持有关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到林木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并交纳相关林业规费,方可进行树木的采挖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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