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园林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园〔2004〕72号
各城区园林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月十一日
武汉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市建委关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武建体法字[1999]11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下列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三)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园林局是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下设武汉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园林建管站),负责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登记,并进行监督管理;
(三)否决违反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四)依法监督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的签订、履行;
(五)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五条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实行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项目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它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第八条 凡持有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园林绿化设计、施工企业,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与本企业资质等级相符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成为投标人。
第九条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
(二)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设定标底;
(三)招标人到市园林建管站办理招标项目登记;
(四)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招标人向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
(六)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第十条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二)在招标文件指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
(三)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开标、评标、中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主持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二)当众拆封、宣读所有投标人的有关投标内容;
(三)招标人邀请市园林局及有关园林专家组成评标小组;
(四)评标小组以评分、评议或其它可行方式评定中标人;
(五)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 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标底,应当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设定,报市园林建管站审定。
第十五条 实行招标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只能设定一个标底,一经审定,必须保密。
第十六条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技术资质符合要求的单位。分包单位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分包单位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园林绿化工程招标定标完毕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分别按照中标价的1.6‰,向市园林建管站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招标投标规定的,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5日起施行。2000年3月22日制发的《武汉市城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武园法字[2004]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