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拓宽林业融资渠道,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国家林业局日前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办法)明确,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生态公益林,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檀的林木除外),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办法》规定,从事林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作抵押物申请借款或其他目的的,应以书面形式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并持相关文件资料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担保的期限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最长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承包、出让年限的剩余年限;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未发包的林地使用权抵押的,最长不得超过70年。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登记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初审,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后,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林权证上予以标注。
《办法》规定了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应当遵循的程序,并指出,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出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和载有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内容的相关资料供抵押权人审核。抵押权人要求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的。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聘请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对拟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资产管理机构应对抵押人聘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资质审核,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或备案。经营国家无偿划拨森林资源资产的单位,以其经营的森林资源资产申请抵押时,应先办理相关的森林、林木出让手续,否则抵押无效。
《办法》强调,已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在抵押期限内不得重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机关对受理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事项,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
《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家林业局负贵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