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定本市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项目范围包括:
(一)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1.供水、供气、供热;
2.城市排水;
3.污水、固体废物的收集与处理;
4.公共汽车、地铁、轻轨等城市公共交通;
5.收费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
6.实行特许经营的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二)客运出租车及其经营权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三)政府投资或者融资项目。
第三条 确定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5万建筑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前期物业管理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投标选择物业管理单位。
第五条 下列医疗设备和药品必须通过招标投标进行采购。
(一)医疗设备:
1.医疗机构采购爱克斯刀(x刀);
2.伽玛射线立体定位治疗系统(r刀);
3.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
4.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5.正电子发射型断层仪(PET);
6.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
7.超高速CT和准分子激光治疗仪(PRK)等。
(二)医疗机构采购的成品药,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核准可以不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品种外,一律纳入集中招标采购范围。
第六条 政府组织或者资助200万元以上的重大科研项目,属于共性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类别,且目标内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并能确定评审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确定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