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园林专家刘秀晨在2009年全国“两会”期间提出书面建议,呼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法》。刘秀晨委员认为立法是为了对风景名胜区实施有效的管理,更有效的保护风景资源与环境。
刘秀晨是来自九三学社的全国政协委员,自1965年大学毕业后一直从事园林工作,其间曾担任了近17年的北京市园林局副局长。他现任国务院参事,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副理事长。
以下是提案的内容:
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法》
一、我国遗产保护体系概况
目前我国的遗产保护体系在国家层面十分清晰,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具有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的只有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分别代表了人文保护类、自然保护类和综合保护类(自然与人文结合)三大遗产保护类型。其中文物保护单位以文物保护为主,兼顾参观游览;自然保护区以自然资源保护与科学研究为主;风景名胜区以自然与文化相结合的资源保护与开展旅游等活动为主。此三大类保护地基本能涵盖我国保护地现行的所有类型。
二、我国风景名胜区概况
我国风景名胜区产生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1982年国务院审定公布了第一批44个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1985年国务院颁布《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标志着我国风景名胜区制度正式确立。
我国风景名胜区分为国家级和省级。截至2009年初,全国有风景名胜区885处,总面积为18.54万km?,占国土总面积的1.93%。其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87处,面积89626km?;省级风景名胜区698处,面积95753 km?。
三、风景名胜区立法的必要性
(一)目前人文保护类已经制定《文物保护法》,自然保护类有《环境保护法》和《自然保护区条例》,唯独以风景名胜区为代表的综合保护类(自然与人文结合)还没有专门的国家大法。
(二)我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相当于海外的国家公园,美国国家公园己具备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亚洲的日本、韩国、泰国及我国台湾地区也都有《国家公园法》。与国际上通行管理相对应,有必要制定我国风景名胜区的专门法律。
(三)在实际管理中,有些风景名胜区对口多个主管部门,造成"一区多名、一区多级"现象,不能对风景名胜区实施有效的管理。从保护风景资源与环境出发,有必要制定该法律。
(四)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有必要制定该法确保资金来源。
四、风景名胜区立法的的可行性
(一)1985年国务院发布《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2006年9月,国务院又发布了《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越来越受到国家及地方政府的重视,国务院、建设部和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风景名胜区的法规和规章文件不断出台,为制定国家《风景名胜区法》提供了基础条件。
(二)在技术标准规范方面,1999年发布了国家强制性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目前正在制定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国家标准规范。
(三)在风景名胜区规划实践方面,国家级风景区基本完成了总体规划编制,很多风景区正在进行规划修编、开展详细规划,这也为出台风景名胜区法打下了基础。
(四)风景名胜区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基本明确,以国家技术标准规范为支撑,具备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法》的基础。
五、对风景名胜区立法的建议
(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法》
作为国家管理全国风景名胜区法的法律依据。与其他法律一同形成我国的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明确风景名胜区的地位,依法进行统一管理
通过本次立法,明确风景名胜区的法律地位。并以《风景名胜区法》为依据,将其他保护类型纳入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中。实现国家要求的风景名胜区的统一管理。
(三)加大资金投入,促进保护管理
建议国家设立风景名胜区专项资金,由国家与省级政府财政拨款。此外,还可成立"促进国家风景名胜区发展基金",通过社会募捐的形式补充风景名胜区资金来源。加大国家对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支持力度。
(四)提高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性
建议对风景名胜区的各种建设进行统一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严格审查项目建设,规范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加强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权威性,建立健全国家遗产地监测和评估系统等。
(五)加强对风景名胜区自然科学研究的支持
我国风景名胜区的自然科学研究薄弱,对风景名胜区在生态、动植物保护及其生物防治等方面进行科学研究,并给予技术、资金与人员方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