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最高可能被罚两千元。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二次审议了《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草案)》。相比第一次审议,草案对此行为所作的最高处罚下降了1000元。
草案规定,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等影响植物生长的物质,以及向树木或者绿地内喷洒、倾倒或者排放有害污水、污油或者其他影响植物生长液体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牌或者搭建临时建筑以及在绿地内采石、挖砂、取土、建坟以及焚烧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针对树木修剪问题,草案规定,城镇绿地保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需要,按照城镇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树木进行定期修剪。因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保护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修剪。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安全的,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等管理单位可以向城镇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提出修剪请求,城镇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新设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需要修剪树木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经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此外,草案规定还提出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等形式,参与城镇绿化建设;经批准的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接受公众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检查,督促落实;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