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打击各类毁绿违法行为,保护和巩固城市园林绿化成果,连云港市城市园林绿化损失费标准于2008年6月19日公布施行。今后,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毁绿案件时将有据可依,这是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一项重大突破。
自2004年6月1日我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来,由于一直没有出台绿化损失费标准,致使许多毁绿行为,虽然证据确凿,却不能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今后,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时,可参照《连云港市城市园林绿化损坏及占用绿地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对“损坏城市树木;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可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可死亡;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四类违法行为可处以损失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