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了加强本市园林植物养护技术管理、提高园林植物养护技术水平,确保植物生长繁茂,特制订本技术规程。
第1.0.2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市的县(市)、区各类绿地内树木、花卉、藤本和攀援、地被和草坪等植物的养护。
第1.0.3条
凡经栽植成活一年以上(大树二年后)的乔木、灌木、花卉、藤本和攀援、地被和草坪等植物,其保存率均应达到98%。因不可抗力造成死亡的除外。
第1.0.4条
树木与架空线、地下管线、照明、交通及各种信号标志的关系与要求,按《宁波市园林绿化建植技术规程》有关条文规定执行。
第1.0.5条 各单位应根据分级养护管理要求、质量标准制订全年养护计划,并严格遵守本规程。
第二章 树木养护
第一节 浇灌与排水
第2.1.1条 各类绿地,应有各自完整的浇灌与排水系统。
第2.1.2条 对新栽植的树木应根据不同树种和不同立地条件进行适期、适量的浇灌,应保持土壤中有效水分。
第2.1.3条
已栽植成活的树木,在土壤干旱的环境中也应及时进行浇灌,对水分和空气湿度要求较高的树种,须在清晨或傍晚进行,特别是新栽或立地环境较差的树木,还应适当地进行叶面喷雾。
第2.1.4条 浇灌前应先松土。夏季浇灌宜早、晚进行,冬季浇灌选在中午进行。灌溉要一次浇透。
第2.1.5条 树木周围积水应及时排除,新栽树木周围积水尤应尽快排除。
第二节 中耕除草
第2.2.1条 乔木、灌木下的大型野草必须铲除,特别是对树木危害严重的各类藤蔓,例如菟丝子等。
第2.2.2条 树木根部附近的土壤要保持疏松,易板结的土壤,应及时土。
第2.2.3条 中耕除草应选在晴朗天气,过分潮湿的土壤不宜中耕除草。
第2.2.4条 中耕深度以不影响根系生长为限。
第三节 施 肥
第2.3.1条 树木休眠期和栽植前,需施基肥。树木生长期施追肥,可以按照植株的生长势进行。
第2.3.2条 施肥量应视树木生长情况、土壤肥力而定。一般乔木胸径15CM以下的,每3CM胸径应施堆肥1.0公斤,胸径在1
5CM以上的,每3CM胸径施堆肥1.0—2.0公斤。树木青壮年期欲扩大树冠及观花、观果植物,应适当增加施肥量。
第2.3.3条 乔木和灌木均应先挖好施肥环沟,其外径应与树木的冠幅相适应,深度和宽度一般为25—30CM。
第2.3.4条
施用的肥料种类选择应视树种、生长期及观赏和土壤缺肥状况等不同要求而定。早期欲扩大冠幅,宜施氮肥,观花观果树种应增施磷、钾肥。注意应用微量元素和根外施肥的技术,并推广应用复合肥料。
第2.3.5条 有机肥应腐熟后施用。根部施肥宜在晴天,且土壤干燥时施肥;根外施肥应控制浓度,防止肥害。
第2.3.6条 花灌木宜在花后施肥,果木类应按果木种类不同的养护技术要求进行,乔木类宜春季进行。
第四节 整形、修剪
第2.4.1条 乔木和灌木的修剪应以自然构形为主。观赏树木可根据生长发育的特性对树木整形,将树冠修成一定形状。
第2.4.2条 园林树木整形修剪的时期
(一)休眠期修剪
以整形为主,可稍重剪。落叶树中观花的花芽类树种宜在花后修剪,其它一般为落叶后至萌芽前修剪。常绿树及抗寒力差的树种在严冬不进行修剪,宜早春剪。
(二)生长期修剪
以调整树势为主,宜轻剪。有伤流的树种应在夏秋两季进行。应根据各类树木的生长特性及不同要求进行疏枝、剥芽、摘心、去残花、疏蕾、疏果等。
第2.4.3条
乔木类:主要修剪徒长枝、病虫枝、交叉枝、并生枝、下垂枝、扭伤枝以及枯枝和烂头。遇有架空线者应按杯状形修剪,树冠圆整,分枝均衡;树冠幅度,不宜覆盖全部路面,道路中间高空宜留有散放废气的空隙。常绿树应通过逐年修剪,提高主干高度以达到标准要求。
第2.4.4条
灌木类:灌木修剪应使枝叶繁茂,分布匀称,花灌木修剪要有利于促进短枝和花芽形成;根据不同树种的习性可将老枝齐根剪去,留下新枝。修剪应遵循“先上后下,先内后外,去弱留强,去老留新”的原则进行。
第2.4.5条
绿篱类:绿篱修剪,应促其分枝,保持全株枝叶丰满;也可作整形修剪,特殊造型绿篱应逐步修剪成形,整形重修剪宜在早春进行,隔离带绿篱高度应控制在距地面80cm以下。
第2.4.6条
地被、攀援类:地被、攀援植物修剪应促进分枝,加速覆盖和攀缠的功能;对多年生的攀援植物要定期翻蔓,清除枯枝,疏删老弱的藤蔓,留新枝。
第2.4.7条
修剪时,切口都必须靠节,剪口应在剪口芽的反侧呈45度倾斜,剪口部位在剪口芽上方2—3CM;剪口要平整,按培养方向选剪口芽的方向。对过于粗壮的大枝应采取分段截枝法,防扯裂,并涂抹防腐剂,操作时必须保证安全。
第2.4.8条 根据树木年龄差异进行修剪。
(一)幼年期树木宜轻剪,一般树冠厚度不得低于树高1/2—1/3,小苗偏于2/3为宜。
(二)成年期修剪的目的是保持树木完整优美的树冠和健壮成长,为达到调节均衡目的应遵循如下原则:
1.对强主枝强剪(留得短些),进行抑制;弱主枝弱剪(留得长些)促使生长。对强主枝弱剪(留得长些)进行保持;弱主枝强剪(留得短些)促使发芽生长,使侧枝分布均匀。
2.行道树侧枝粗度大于主干粗度或接近主干粗度时,一律从基部剪除,绿地乔木可酌情处理。
3.凡侧枝与主干并列或有争夺养分趋势的应予剪除。
(三)老年期修剪应以恢复其生长势进行更新为主。而对于方向性好的徒长枝应予保留,用于复壮。
第2.4.9条 果木的修剪应按各类不同果木的修剪技术要求进行。
第2.4.10条 行道树与公用设施有矛盾的枝条应及时剪去,具体要求应不小于附表一的规定。
第2.4.11条 行道树修剪必须按如下规定进行安全操作:
(一)修剪行道树应事先将操作进行的路线与交通、公交、环卫、供电等部门联系,取得密切协作,相互配合。
(二)上树工上树前应将扶梯脚用橡皮包扎,扶梯应放置平稳,扶梯档子用铅丝加固,上下扶梯应面向扶梯。扶梯位置应放在人行道两侧。
(三)集中思想,不准酒后上树,不准树上吸烟,不准嘻笑打闹。必须穿胶鞋,系好安全带并系扣在粗壮的大枝上,戴好安全帽,随带工具放置在工具袋内,手锯柄应系好绳索套在手腕上。
(四)树上不准两人在同一分枝和同一方位上下作业。
(五)上树工将大枝分段锯下前,应与地勤人员联络后,方可下落。
(六)操作区内,必须用红、白小旗拉好安全区域。
(七)修剪下来的树枝,落在房屋、围墙、架空线及搭挂在树上的,必须加以清除。修剪下来的树枝,应当日清除运走,属检疫对象的病虫枝应予以烧毁。
(八)雨雪天、积雪、浓雾,树皮未干及风力七级以上,不得上树操作。
(九)患有高血压、心脏病、严重关节炎、贫血者不得上树登高作业。
(十)上树修剪必须有专业训练,机械作业应专人使用。 第五节 防护设施
第2.5.1条
围栏:为防止人畜或车辆碰撞树木,可在不影响游览、观赏和景观的条件下,在树木周围用各种栏栅、绿篱或其它措施围栏。
第2.5.2条
浅根性高大乔木在风暴来临前,应以“预防为主,综合防护”的原则,在六月下旬以前做好立支柱、绑扎、加土、扶正、疏枝、打地桩等六项综合措施。
第2.5.3条 因自然灾害等造成树木倒伏的,应及时扶正加固,影响交通等公用设施的应及时修剪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2.5.4条 凡易受冻害的树木,冬季应采取根际培土主干包扎等防寒措施。
第2.5.5条 枝叶积雪时应及时清除;有倒伏危险的树木应树立支柱支撑保护。
第六节 补植树木
第2.6.1条 树木缺株应尽早适时补植。
第2.6.2条 补植季节应以春秋两季种植为主,非种植季节补植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加强补植后的养护工作。
第2.6.3条
补植的树木,应选用原来树种,规格也应相近似;若改变树种或规格则须与原来的景观相协调。补植行道树树种必须与同路段树种一致。
第七节 枯死树木的挖除
第2.7.1条 枯死树木应连同根部及时挖除,并结合做好补植工作。
第2.7.2条 古树名木在挖除前,必须报经市主管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挖除。
第三章 地被和草坪养护
第一节 地 被
第3.1.1条 地被植物在未覆盖前期,每年应及时中耕除草,促进地被植物覆盖。
第3.1.2条 早春发芽前期要普遍进行施肥,采取薄肥勤施的方法。土壤干燥时要适时、适量进行浇水。
第3.1.3条 发现枯死植株应及时挖除和补植;枯叶残花要随时整理清除。
第3.1.4条
木本地被植物萌发能力强者,应在冬季休眠期进行修剪。应使植株在生长期间,始终保持在高度不超过60CM的低矮状态.
第3.1.5条 球根、宿根类地被植物,经3—4年生长后,根部分蘖已影响其正常发育时,应进行分株更新。
第二节 草 坪
第3.2.1条
草坪中杂草应及时剔除,杂草过多又无法净化时,应淘汰重铺。凡低洼常年积水处,要填土整平或浅沟排水。空秃地段应及时补种。
第3.2.2条 采用化学除莠剂除草时,必须选用已经过试验成功的药剂。严格掌握施用的浓度和时间。
第3.2.3条 草坪在生长季节,应适时进行中耕、加土、镇压保持土壤平整和良好的透气性。
第3.2.4条
草坪应适时进行修剪,高度视不同品种及不同季节,一般控制在4—10CM,普通草坪不超8CM。冷季型草坪(如高羊草)生长季宜控制在8CM,休眠期宜控制在10—12CM;暖季型草坪生长季控制在4—6CM,休眠期控制在4CM。
第3.2.5条
草坪靠近道路一边和树穴的草要修剪整齐,保持线条清晰,修剪前必须清除草坪上的石子、瓦砾、树枝等杂物。修剪要平整,边角无遗漏,草屑应及时清除。
第3.2.6条
草坪生长期应及时浇水,特别注意夏季、秋冬季的抗旱工作。冷季型草坪夏季应充分浇水,暖季型草坪应在早春和11月份各浇一次透水,以后视情况而定。
第3.2.7条
草坪施肥应遵循“薄肥勤施原则”,以有机肥和复合肥为主,对冷季型草坪施肥宜在10—3月进行,一般3—5次,对高羊草等品种应视具体情况而定,适当增加次数。暖季型草坪视生长而定,宜在4—9月进行,一般l—2次。
第3.2.8条 草坪萌芽期,土壤过湿或浇水后应暂停开放。
第3.2.9条 在春季可行加泥滚压,不使草根暴露。
第3.2.10条 发现病虫害应及时防治。对冷季型草坪应注意夜蛾害虫发生,定时预防,预防时间4—9月。
第3.2.11条 草坪可采用打孔松土进行土壤疏松,冷季型草坪宜在秋季进行,暖季型宜在早春进行。
第四章 花坛及花坛花卉的养护
第一节 花 坛
第4.1.1条 应根据不同花卉品种和花坛的分级标准,制定花坛养护分级技术措施和管理质量标准。
第4.1.2条
花坛换花移栽前必须要深耕细耙,清除土中石块、草屑、残茎和落叶等杂物并施足基肥。重点花坛换花应用脱盆大苗。
第4.1.3条 花坛的防护设施应经常保持清洁完好,发现损坏,应及时修复。
第二节 花 卉
第4.2.1条 夏季花苗的移栽应在早晨或傍晚进行。
第4.2.2条 移栽后,应随即浇透水。移栽后的4—5天内视天气和土壤干湿情况补充水分。
第4.2.3条 在花卉生长盛期,要及时中耕除草,追施肥料,施肥后应立即喷洒清水。
第4.2.4条 枯萎的花蒂和黄叶要及时剪除,以保持花坛清洁,缺株要及时补栽;凡须摘心的品种,应及时进行。
第4.2.5条 木本花卉要及时修枝、整形;易倒伏的,要立支柱绑扎。
第五章 古树名木养护
第5.0.1条 古树名木要建立档案和标志,进行重点保护,并指定专人负责养护。
第5.0.2条 对古树名木生长不利的立地条件须及时改进;对腐烂的部位应按外科方法进行治疗,并保持其古老苍劲的形态。
第5.0.3条 古树名木易受蛀蚀性害虫危害,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防治。
第5.0.4条 对生长日益衰弱的古树名木,应组织有关科技人员,制定复壮措施。
第5.0.5条 已倾斜的古树要予以支撑,防止倒状,并应注意美观。
第5.0.6条 对有历史背景和具有纪念性意义的已枯死的古木应立碑保留。
第5.0.7条 严禁砍伐、擅自移植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六章 园林病虫、杂草防治
第一节 病虫害防治
第6.1.1条
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病虫害防治方针。充分利用园林间植被的多样化来保护和增殖天敌,抑制病虫害。
第6.1.2条
引进和输出种苗,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植物检疫法和有关规章制度。
(一)从外地引入苗木、花卉、草坪及绿化材料必须先经植保专业人员检查,确无检疫性病、虫、草害,才能种植,若有其它严重病虫必须经植保人员进行技术处理后方可种植。
(二)本地苗圃出售苗木、花卉、草被及绿化材料,严禁附带病虫源出圃。
(三)对有检疫性危险病、虫、草害源的进口园林植物,必须在隔离温室或隔离区观察或处理,经一年以上确无危险病、虫、草后才能繁殖或定植。
第6.1.3条 应做好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工作,制订长期和短期的防治计划。
第6.1.4条 发现危害严重,且大面积发生的,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分析,针对性采取措施。
第6.1.5条
必须对本市园林植物危害既普遍又严重的各类蚧壳虫、蚜虫、叶螨、粉虱、天牛、木蠡等害虫,以及白粉病、炭疽病、褐斑病、黑斑病等病害进行综合防治。
第6.1.6条 园艺防治
(一)加强养护管理、夏、秋生长季节应适量控制氮肥,增施磷、钾肥,禁止施用未腐熟的堆肥、厩肥、饼肥和植物残体,做好排水工作。
(二)适度修剪,剪除病、虫枝,挡风、遮光徒长枝,过密的内膛枝。
(三)对病叶、病枝、病根、病株应及时集中焚毁。
(四)结合中耕(冬耕)除草,消灭地下害虫。
(五)有土传病原的土壤,应及时消毒。
第6.1.7条 人工防治
(一)摘除休眠虫体,悬挂或依附在植物体和建筑物上的越冬虫茧、虫囊和卵块、卵囊并集中焚烧。
(二)直接捕杀个体大、危害状明显的害虫、有假死性或飞翔力不强的成虫(天蛾、尺蠖、蚱蝉、天牛、金龟子、叶甲)。
(三)刮刷枝干虫体,要注意刮刷干净,不要损伤枝干皮层。刮除枝干病斑时尽可能不损伤树体,病斑的伤口处应进行消毒(可用千分之一升汞消毒),然后涂抹保护剂(波尔多液浆:硫酸铜:生石灰:水=1:3:15-20)。
(四)冬季做好乔木涂白工作。
第6.1.8条 生物防治
(一)保护和利用天敌资源。
(二)积极推广和施用微生物制剂、BT乳剂、白僵菌制剂以及性引诱剂。
第6.1.9条 物理防治
(一)在成虫发生期应利用有一定装置规格的黑光灯(短光波3600—4000)诱杀成虫。在诱杀害虫时应防止误伤益虫(主要开灯期5月下旬—6月下旬,8月中旬—9月中旬)。
(二)利用热力(干温或湿温)处理种籽、种球以及植物组织,以消灭内、外病虫原。
第6.1.10条 化学防治 采用化学农药防治病虫害,必须掌握对症下药、合理使用、适地防治、用量适当、安全使用等原则。
(一)应用化学农药,必须选用低毒,低残留(易分解)及无公害的药物。
(二)同—种化学药剂,不宜连续施用。
(三)在—定植物群落范围内应针对性施药,以免伤及天敌。
(四)化学药剂混用,必须掌握药剂的理化性质。
(五)严禁使用剧毒化学药剂和有机氯、有机汞化学农药,严禁使用国家或地方禁止使用的化学农药。
(六)操作者未经技术人员同意,不得任意把二种不同的药剂混合使用。
(七)化学农药应按规定浓度施用,不得任意提高浓度。
第6.1.11条 应严格遵照如下安全操作规程:
1.配药、喷药人员必须有安全保护措施,穿工作服、胶鞋、戴胶皮手套、口罩、风镜等。
2.体弱多病者、药物过敏者和月经期、孕期、哺乳期妇女不要参加施药工作。
3.配药、喷药时作业人员不准吸烟、喝酒、饮水、进食,不得用手擦抹眼、脸和口鼻,不准嬉闹。工作后必须用肥皂洗净手脸后才能取食,喷施人员在操作过程中感到不适或头痛、目眩时应立即离开现场或去医院就诊,不可延误。
4.在公共场所喷药时,应注意行人及车辆的安全,对于可能污染食物、器具、物体等应事先招呼,待放妥后才能喷施。
5.配制药剂,洗刷药械时要远离水源、厨房等地,剩余或洗刷的药液不得乱倒,不得倒入池、湖、河中。
6.药剂的保管与领用应建立一定的制度,以确保安全。
第6.1.1 2条 药剂的喷施应掌握如下原则:
1.应在无风晴朗天喷药,操作人员应站在顺风的上方顺风喷施,避免在大风、炎热高温的中午进行。
2.在树种较多的绿地喷药时,应注意有的农药对某些园林植物的药害。(如梅、樱花、杏、柑桔、沙朴等对乐果及氧化乐果敏感,易发生药害)
3.在植物开花期间避免喷施农药,以防落花,对果树、药用植物应在收获前20—30天内停止用药,
4.喷药时应尽量做到药液成雾状,枝叶上附药均匀,对有些虫在叶背上危害的,叶正、反面均应喷剂。
5.对蛀干害虫采用药剂注射时,必须事先清除孔内的粪便杂物,使药液通畅进入穴内。虫孔,排粪孔均需注满药液,注射后用泥团塞堵孔口。碰到一虫多孔时,应先堵塞注射孔洞以下的虫孔,然后注射。
第二节 除莠剂的使用
第6.2.1条
使用除莠剂应了解药剂性能、杂草种类和生态习性以及使用地区上的花木种类对药剂的敏感程度,并经过小面积的试验,确定使用药剂的品种、比例以及方法,切实做到安全、有效。
第6.2.2条 调配药剂应采用标准量具,按照经过试验而确定的比例配比,随配随用;已配好的药剂,应避免烈日曝晒。
第6.2.3条
喷药要严格防止沾染到花木上,对敏感性强的花木应设置保护物隔离。喷药要均匀,有风时应注意风向,风大时不宜喷药。
第6.2.4条 在草坪上操作时,药桶下要有保护物衬垫,药液不得外溢。
第6.2.5条
药剂用完后,工具要立即洗净,洗下的水不得倒在植物根部附近和草坪上或水体中。施药工作人员完工后应洗净双手和脸部。
第6.2.6条 施用化学除草剂的机具(动力部分除外),必须专用,不得与防治病虫的机具混用。
第6.2.7条 严禁工作中吸烟;孕妇不应参加除莠剂的操作。
第6.2.8条 除莠剂使用后的地区在药剂残效期间应停止开放。
第三节 防治效果要求
第6.3.1条 对园林病虫害的防治,其效果应达到95%以上,各类绿地与行道树能基本控制病虫害危害,其危害率在5%以下。
第6.3.2条 防莠剂使用效果应达到95%以上。
第七章 园林植物技术档案
第7.0.1条 各绿化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植物养护技术档案,要及时收集、积累、整理分析和总结经验。
第7.0.2条 档案内容
(一)绿地气候、物候、水文、土质地形、地下构筑物等自然条件变化资料(注:气候:当年每月最高、最低,平均气温及特殊气候,如连续高温、干旱、暴雨、积水等状况)及调查报告。
(二)绿地建设历史及其发展。
(三)植物种类:按植物分类记载,地区名称、规格、来源、栽植年月,生长势和日常养护措施及其成效等。(附表二)
(四)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成果的单项技术资料。
(五)植保:病虫害发生期、发生量、虫口密度、病害率;综合防治措施、防治效果数据,以及防治新技术、新药剂的应用及其效果;由于病虫危害枯萎死亡伐除的乔灌木数量及草本、小苗面积等。
(六)各类统计报表和调查总结报告等。
(七)枯死树木凡经挖除后必须记录归档。其内容是:编号地区、树种、规格、枯死原因、死亡日期、挖除日期、经过何种措施救护、挖除人、记录人、主管人姓名等(附录三)。
第7.0.3条 技术档案应每年分期整理,装订成册,编好目录,分类归档。
第7.0.4条 建立一路一卡制度和一园一卡制度,实行园、路的动态管理。
第7.0.5条 机械设备应有专人管理并建立档案制度,及时跟踪,提高机械设备的使用率。
第7.0.6条 有条件的单位,可将技术档案纳入软件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