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法规的质量,经报请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07年8月8日前,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直接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收集本地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于2007年8月15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请以书面形式于2007年8月8日前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可以到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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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为主、严格管理的方 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 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