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品种权的申请品种权是不能自动取得的,即使是符合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植物新品种,也必须履行《条例》所规定的品种权申请程序,向国家品种权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后者依法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授予品种权。
一、申请品种权单一性的原则
我国《实施细则)规定,一件植物品种权申请包括两个以上新品种的,审批机关应当在发出实质审查的通知前,要求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
一件申请应当限于一个品种。也就是说一个品种权只能授予一个品种。实行这个原则,无论是对品种的申请,还是对品种的审查、测试、登记、文献检索都是有利的。但在实际生活中,有时同一个杂交组合,从其杂交后代中,可以选育出两个以上的植物新品种,有的称为姊妹系,这两个以上的品种之间有着特殊的联系,但也有区别特征。对于这种情况,也应该分别提出申请。此外,对于同一个杂优组合,申请人有可能在同一个申请案中既要求保护选育的亲本材料,又要求保护杂交种,这种情况也不能作为一个申请案申请,必须对父本、母本和杂交种分别提出申请。
二、申请品种权前的分析与思考
申请品种权,是为了对来之不易的品种进行法律保护。而申请品种权的每一个步骤,申请人都要支付一定费用,同时,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在申请品种权之前,申请人要权衡利弊,决定是否申请品种权。一般来说,在申请品种权前,申请人需要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
(一)经济利益的分析
申请人申请品种权的目的,一般是为了获得经济上的利益。因此,在申请品种权前通常应对与经济利益相关的因素进行分析,如:一是该品种是否具有经济价值,对于虽具备授权条件,但在经济性状上并不优于同类品种的“植物新品种”也不宜申请品种权,因为它们在未来的竞争中并不具有优势;二是潜在的市场需求量的大小,市场需求量大的品种更值得申请品种保护,可以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三是生产的难易程度,对于具有较好的潜在的经济价值或市场需求量大又容易被他人生产的品种,更应及时申请品种保护,如常规育种选育的植物新品种。
(二)申请时机和申请国的选择申请日是判别品种是否具备授予品种权的新颖性和特异性的标准日期。在我国实行先申请原则的情况下,正确地选择申请时机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决定申请,则应该选择在育种工作基本完成,以及在进入区域试验前提出品种权申请。
一个品种可以申请国内品种权,也可以申请国外品种权。如果一个品种仅在国内有市场,该品种既不能出口,又不能被外国购买,通常没有必要申请国外品种权。若一个品种在国外也有较大的市场,那么除在国内申请外,还应到国外有关国家申请品种权。
(三)选择代理人申请人如果需要,也可考虑选择是否通过某一专门代理机构办理。 三、申请品种权应提交的文件
我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品种权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请求书、说明书和该品种的照片。申请文件应当使用中文书写。”
请求书请求书是申请人向国家品种权审批机关表示请求授予品种权的愿望,也是申请人声明他希望取得品种权的文件。请求书须按照审批机关印发的表格形式提出,其中主要内容有:(1)品种暂定名称;(2)新品种所属的属或者种的中文名称和拉丁文名称;(3)培育人的姓名;(4)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5)申请人的国籍;(6)申请人是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的国家;(7)新品种的培育起止日期和主要培育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