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花木网9月30日资讯 题:用“重典”保护青山绿水——贵阳重判一起打着“生态”幌子破坏生态的案件
经过两天半的激烈庭辩,9月29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贵阳“福海生态园”一案。法院依法当庭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对被告福海福樱石新材料公司董事长罗忠福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的原判。
此案之所以引人关注,不仅因7名被告之一的罗忠福曾一度位居《福布斯》杂志“中国大陆富豪排行榜”首富,还因为被告中有一个担负维护生态安全职责的重要单位——贵州省林科院。
环城森林中的一大块“斑秃”
贵阳素有“林城”美誉,城市周边145.6万亩林带在全国省会城市中独一无二。“福海生态园”项目位于贵阳市郊云关山森林公园内,贵州省林科院是这个圈占2000亩国有林地、规划修建1200栋“别墅”的土地提供方。记者现场看到,原本树木葱郁的园区内满目疮痍,大片树木荡然无存,裸露出数亩被开发商清理出来的黄土地,上面遍是长达十来公分的塑料水管,犹如苍翠森林中的一大块“斑秃”。“斑秃”边缘延伸出一条宽约6米、长达数公里的“防火通道”,两侧绿意盎然的山体切割得伤痕累累,不时能看见砍痕尚新的粗壮树桩及被弃树段。
采访中,一位傅姓老人不解地说:“这段防火通道明摆着是给‘福海生态园’修的车道,不知道老板究竟什么来头,居然敢在林业部门眼皮下如此胡作非为。”
“福海生态园”违法施工始于2006年9月,相关手续尚未完善,房开商即开始平整地基、移植树木,造成大片林地损毁。
“福海生态园”开工伊始,举报信便纷至沓来。自2006年9月以来,相关部门先后10余次给这一“未批先用”项目下达书面停工通知,福海公司始终置若罔闻。
去年10月,贵阳市市长袁周现场检查后,明确指出其是一个“典型的违规违纪项目”,要求“严厉查处”。至此,“福海生态园”才勉强停工,贵阳市随即成立专案组调查此案。
“‘福海生态园’披生态之皮,行破坏生态之实。”一位旁听庭审的老人说,“长此以往,林城将名不副实。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
“内外有别”的“阴阳合同”
一个显系违法的项目,为何竟能明目张胆地在林科院下属森林公园内动土?
当人们把眼光转向福海公司的合作方贵州绿源园林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时,事情便一目了然。这家私营股份制企业的法人代表为林科院副院长杨成华,董事长为院长于曙明,注册资金来自杨成华借林科院的60万元公款及四名职工各10万元。
绿源公司便是“福海生态园”的土地提供方。
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该项目被描述为集生态旅游、休闲度假为一体的高档生态度假村,主办方为绿源公司,福海公司协办。
单从这份合同看,“福海生态园”似乎完全符合森林公园规划。实际上,双方于2006年6月6日同时签订了“内外有别”的阴阳两份合同,上述合同仅用于对外办手续,真正执行的“对内”合同则明确约定:由绿源公司提供2000亩国有权属、无争议、可摆放1200栋别墅的土地作为投资资本,福海公司出资3.2亿元建设,根据经营情况可将别墅增至2000栋。所有手续由福海公司出面办理,绿源公司负责提供相关资料。
“合同还约定,即每建成一栋别墅,由福海公司支付2万元给绿源公司。这就意味着,如果1200栋别墅顺利完工,绿源公司将从中获得2400万元收益。”贵阳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处处长滕跃忠说。
此外,双方还把“对外”合同的签订日期前移到6月4日。6月8日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一旦办完手续,“对外”合同即自动废止,开始执行“对内”合同。
当年10月,福海公司先行开工后,贵州省林业厅曾召开现场办公会,要求其立即停工。林科院方面便将项目变更为一个树木园的改造方案,样板别墅摇身一变成为“科普屋”。10月30日,该方案经贵州省林业厅批复。暗度陈仓成功,福海公司随即开始大规模施工。
“不用重典,保不住青山绿水”
2008年8月27日,法院一审认定,“福海生态园”项目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用林地17.82亩,滥伐林木43.86亩,立木蓄积总计775.491立方米。判决被告单位福海公司、贵州省林科院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数罪并罚,决定分别执行罚金100万元;罗忠福、于曙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数罪并罚,决定分别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分别处以罚金5万元。其余三名被告也分别获刑。
主要被告被判10年囹圄,使此案成为1997年修订刑法后我国最严厉的制裁破坏资源保护犯罪案件之一。
此案经报道后,有人质疑:量刑是否过重?7名被告也不服判决,分别提出上诉。
“法有明文,罪无可恕。”贵州大学法律系教授臧兴东说,“从此案造成的后果看,情节特别严重,认为判罚重,正说明过去有关部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执法不力,没有动真格的。”
“此案最气人的是,林科院明明应是森林的管理者、保护者,却在金钱驱使下,与不法商人沆瀣一气。”旁听市民、57岁的老杜说,“听完庭审,感觉罪犯的确罪有应得。我真心希望,此案能警醒那些觊觎森林资源的不法分子,让他们有所收敛。”
9月29日终审判决:罗忠福等6被告维持原判;于曙明原判量刑偏重,由原判十年零六个月刑期改判为八年。判决书说:“保护环境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是贵阳市明确的施政方针,因此必须更加注重环境保护,对于一切破坏生态环境、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必须严惩!”
“不用重典,保不住青山绿水。”贵阳市中院环境保护法庭副庭长舒子贵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