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桌面 | 无图版
 
 
 
当前位置: 四川省花卉协会-E花木四川省花花协会 » 花木资讯 » 法律法规 » 兰州:拟修改4部民生法规 成年人不植树要受处罚

兰州:拟修改4部民生法规 成年人不植树要受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3-28  浏览次数:204

     昨日,兰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召开,在此次会议上兰州市将废止2部地方性法规,另外包括《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办法》在内的4部地方性法规将进行修改。兰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此次兰州市将对《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兰州市保护城市重点公共绿地的规定》、《兰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和《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办法》4部法规,采取一揽子方式进行修改,重点解决法规中存在的一些“硬伤”。

  而市人大常委会建议废止的2件地方性法规分别是《兰州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兰州市促进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办法》。这2部地方性法规因部分内容与上位法规定和新出台的政策不相一致,在具体实践中已不再适用。

   成年公民不植树 先批评后罚款

  昨日,会议审议对《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办法》的修改决定。今后,机关、团体、学校等不组织适龄公民履行植树义务的,将被责令补缴义务植树绿化费,逾期不缴的将加收滞纳金。

  《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修改稿)规定,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所在地绿化委员会的安排部署,义务植树。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组织不组织适龄公民履行植树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通报批评,责令其补缴义务植树绿化费;逾期不缴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规定,凡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男性18至60周岁、女性18至55周岁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必须完成义务植树5棵或相应劳动量的绿化任务。年满18周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或者由县(区)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处以应缴义务植树绿化费一倍的罚款。

  花坛1.5米范围内不准设摊点

  此次会议打包修改的还包括《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修改建议稿)》。根据规定,花坛1.5米范围内禁止设置煎、烤、蒸、煮等摊点,并禁止在树上钉钉、拴绳挂物、拴系牲畜、倚靠车辆。

  根据《办法》(修改建议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改变用地性质,或者破坏其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在城市绿地及其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有下列行为:攀树折枝,伤害树木、绿篱,践踏绿地草坪;依树搭棚盖房,或在行道树树冠范围和距绿地绿篱、花坛1.5米范围内设置煎、烤、蒸、煮等摊点;在树上钉钉、拴绳挂物、拴系牲畜、倚靠车辆;放牧捕猎,焚烧枯枝落叶,生火取暖或野炊;其他损坏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重点公共绿地不得出租转让

  公共绿地是每个市民的资源,《兰州市保护城市重点公共绿地的规定》(修改建议稿)中明晰了需要重点保护的城市公共绿地,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出租、转让城市重点公共绿地,改变其用途或者破坏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

  根据要求需要重点保护的城市公共绿地(含相关设施)具体包括:黄河两岸的滨河绿化带;东方红广场绿地;文明示范街和标志性道路按规划配置的植物景观;其他广场、桥头或重要地段超过500平方米的绿地和游园。据悉,后两项需要明确具体地点的和以后增加列入本规定保护的城市重点公共绿地,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出租、转让城市重点公共绿地,改变其用途或者破坏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不得在其保护范围内新建与园林景观无关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用水单位超量用水 缴纳加价水费

  《兰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修改建议稿)昨日审议,用水单位超出计划的用水量,要按一定比例缴纳加价水费。

  根据《兰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修改建议稿),用水单位超出计划的用水量,要按一定比例缴纳加价水费。超用5%以上的部分,按现行水价的0.5倍加价收费;超用6%至10%的部分,按现行水价的1倍加价收费;超用11%至20%以上的部分,按现行水价的2倍加价收费;超用21%至30%的部分,按现行水价的4倍加价收费;超用31%至40%的部分,按现行水价的6倍加价收费;超用41%至50%的部分,按现行水价的8倍加价收费。超用51%以上的部分,按现行水价的10倍加价收费;连续两个季度超用51%以上仍未采取措施的,其超用部分全部按现行水价的10倍加价收费。

  用水单位应规定安装计量水表;居民生活用水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禁止实行包费制。《办法》(修改建议稿)规定,生活用水不安装分户计量水表,或者不按水表分户计量收费而实行包费制的,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按每户100元计算处以罚款。

分享与收藏:  花木资讯搜索  告诉好友  关闭窗口  打印本文 本文关键字:

新闻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