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三届人大六次会议提出《关于加大执法力度保护我市生态环境的议案》,要求市政府切实加大执法力度,有效制止毁林种果、采石取土、违法开发、违法搭建和过度开发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议案的提出,十分必要,十分及时。认真办理这项议案,对我市坚持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解决好经济快速发展与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的矛盾,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一、毁林种果、采石取土、违法开发、违法搭建和过度开发等造成我市生态环境破坏的现状和原因分析
(一)毁林种果。
近年来,我市毁林种果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龙岗、宝安两区的有些镇村屡禁不止,有愈演愈烈之势。我市现有林业用地面积8.7万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43.1%,其中经济林面积2.1万公顷,经济林中70%以上为荔枝林。2003年与2002年相比,我市用材、防护和薪炭林共减少1138公顷,经济林却增加了419公顷,且以荔枝树为主。自1998年至今年5月份止,全市毁林面积为3840公顷,其中毁林种果面积为2104公顷。毁林种果现象又以饮用水源保护区为最,仅在西丽水库流域,种果面积已达流域面积的31%。这些行为破坏了原有植被和自然山林生态结构,带来水土流失,造成生态失衡,有的还直接污染饮用水源水体,影响到人民的身体健康。针对这些问题,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努力制止和打击毁林种果行为,从2002年至今年5月,共查处非法占用林地和毁林种果案件345宗;组织较大规模的退果还林行动180次,恢复林地面积666公顷;自2000年开始停止了小果园、小菜园的建设审批。采取这些措施,虽然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毁林种果行为,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毁林种果屡禁不止,破坏越来越大,影响越来越恶劣,2004年3月还出现了南澳西冲村大面积毁林的恶性案件。
毁林种果禁而不止的原因:一是征地对果树补偿标准高,相对于种植成本,往往获利几倍甚至几十倍,部分村民对土地征用范围错误的理解,在超过25度以上的城市非建设用地上毁林种果,以期获得额外果树补偿,致使毁林种果现象越来越严重;二是在征用林地时,一些征地单位为尽快征得土地,没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没有严格核定果树种植合法与否就给予补偿,客观上助长了抢种之风;三是部分镇、村干部也将种果补偿作为脱贫致富的途径,对村民毁林种果视而不见,有的村干部还带头违法;四是林业执法力度不强,力量不足,全市只有森林警察37人,护林人员110人,破坏行为没有及时发现、查处和打击;五是不法分子通过套种等方式先种果后毁林,手段越来越隐蔽,取证查处困难,监管难度越来越大。
(二)采石取土。
我市大规模的城市建设产生了对砂、石、土等矿产资源的大量需求。初步统计,全市城市建设对普通建筑石料的需求量年均在1500—1700万立方米;2003年到今年上半年,西部通道、前后海片区填海所用土石方就达1750万立方米。巨大的土石方需求导致大量采石企业应运而生,在高峰期全市采石取土坑口多达600余处。自1994年市政府发布实施《深圳市矿产资源管理暂行规定》以来,我市开始对矿产资源管理进行治理整顿。1996年到2003年底陆续依法关闭了无证、到期及年采量不达法定标准的采石场共486家。2003年开始修编《深圳市矿产资源规划》,对全市的采石场进行梳理,在严格控制采石场的数量和开采规模的同时,对进入整治复绿期的采石场严格按照治理方案开展整治复绿工作。截至目前,全市尚有采石场55家,分布在特区内12家、宝安区21家、龙岗区22家,其中由开采期转入整治复绿期的有36家,开采性的19家。
采石场的大量存在,对自然生态环境和城市景观造成较大的破坏,少数采石区还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建市初期采石场审批政出多门。八十年代,宝安县政府和市政府工业、矿管等部门都批准开办,没有严格、统一的标准,造成采石场一哄而起。二是有关管理措施未及时出台,管理部门对采石场的负面效应重视不够,监管不到位,管理不规范。三是采石场业主对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意识普遍淡薄,乱采滥挖,无序开采,造成对山体的严重破坏和对景观的严重影响。
(三)违法开发。
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违法开发主要表现为:发生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各类违法建筑、违法推土及沿海陆域的破坏性开发,其中违法建筑是最主要的表现形式。目前,全市发生在水源保护区、林地、公园和其他重点生态保护区的违法建筑占有相当比例。2000年以来,违法推土造成破坏绿地350万平方米,其中宝安161万平方米,龙岗179万平方米,主要分布在观澜、龙华、沙井、坪山、布吉、平湖和坑梓等地。
这些违法开发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是利益驱动。发生在基本生态控制范围内的各类违法建筑、违法推土等行为绝大多数发生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受利益的驱使,无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城市规划的控制,未经批准,擅自随意开发;二是某些基层组织受片面发展观的影响,对违法开发行为采取姑息、纵容甚至鼓励的态度;三是政府主管部门重审批、轻管理,以批代管,管理工作不到位,没有形成强有力的监管机制。
(四)违法搭建。
违法搭建是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多年来,我市在清理违法搭建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拆了又建,建了又拆,难见成效。今年开展“梳理行动”前,全市共有乱搭建3000多万平方米,容纳着200多万流动人口。违法搭建主要分布在铁路及公路沿线、预留地、待建地、山地、林地等地段,有的还分布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生态保护区。违法搭建除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外,还侵占了城市规划的绿化用地,破坏了植被,又因为没有垃圾储运和污水排放等必备设施,造成各种生产、生活废物乱排放,破坏了市容,污染了环境。比如宝安区茅洲河流域老虎坑片区曾有22万平方米乱搭建养猪场,对周边的水环境造成了很大危害。
我市违法搭建大量存在的主要原因:一是深圳暂住人口多,违法搭建简易、价廉的居住和经营场所有利可图;二是有关部门执法不力,管理不到位,没有有效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三是查处违法搭建的难度较大,许多违法搭建是多年积累下来的,有些还是特区建立之初形成的,数量大、分布广,涉及的人员多,而且搭建成本低,常常是前拆后建,易于反复,难以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五)过度开发。
我市在高速发展中,城市建设用地增长迅速,某些时段、某些区域存在过度开发问题,致使土地资源存量不足。过度开发的主要表现:一是某些时段土地出让受当时城市建设指导思想和土地出让政策影响,导致土地的时段供给和建设过于密集,造成了某些片区开发强度过大;二是特区外的有些镇、村招商引资推动开发建厂,没有合理规划,形成对规划管理工作的“倒逼机制”;三是住宅房地产开发较多,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滞后。“城中村”、“握手楼”在功能和强度方面违反和突破了城市规划的控制,也是过度开发的表现。过度开发不仅带来城市管理上的问题,而且给环境带来很大的负荷,破坏了生态,影响了人与环境和谐共生。近年来,为解决过度开发问题,市政府做了大量的工作。比如,对《深圳市社会经济发展“十五”计划》进行检讨,调整了关于建设现代化城市的相关指标;因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适时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检讨,调整城市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加强了专项规划和法定图则的编制,强化城市规划对城市开发建设的控制,等等。采取这些措施对控制过度开发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过度开发问题仍值得高度重视和关注。
造成过度开发的原因:一是经济和人口的持续超常规增长,导致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规模屡被突破;二是特区外一些镇、村的集体土地和特区内股份合作公司使用土地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真正纳入规划管理,盲目开发,挤占了大量土地资源;三是为了收取地价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局部地区房地产批出项目较多,且开发强度较高;四是在规划执行上也存在严肃性不够的问题,有些规划的修改、调整有一定的随意性。
二、加大执法力度,有效制止毁林种果、采石取土、违法开发、违法搭建和过度开发等破坏行为的目标和措施
(一)严惩毁林种果,开展植被和物种保护。
1.目标和要求
基本杜绝新的毁林种果事件发生;全部清退或改造主干道两旁、25度以上坡地,以及一级水源保护区内非法种植的果树,2005年完成15133亩,2006年完成8580亩,2007年完成7850亩;保护现有生物物种,使现有物种的种类和数量维持在稳定的状态;2010年底前完成在违法种植果树的林地上套种乡土树种,形成乔、灌、草互相搭配,多树种、多功能的生态公益林。
2.主要措施
(1)出台并抓紧实施《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林业发展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决定》。市农林渔业局、水务局负责,各区政府协助。
(2)调整果树补偿的有关政策。从2004年6月起,补偿标准按市政府印发的《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适当补偿标准》(深府〔2004〕102号附件1)执行。在实施经济补偿时,由农林管理部门对补偿地域范围内农、林业用途进行书面确认,擅自改变农林业用途的不予补偿;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以后,种植在坡度超过25度以上的非城市建设用地的果树不予补偿;对2003年10月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后发生的抢种行为,不仅不给予补偿,还要依法处罚。市国土房产局负责,市农林渔业局、宝安区政府、龙岗区政府协助。
(3)加强森林资源的监察、保护工作。抓好护林队伍建设,充实护林第一线的力量,向省争取增加森林公安警力35人,加强各区森林治安巡防队及基层护林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基层护林组织在保护森林和林地资源中的作用;林业主管部门与新闻媒体建立保护森林资源的绿色网站,给市民提供举报和发表意见的渠道,设立举报电话,开展举报有奖活动;建立保护森林资源奖惩制度。市农林渔业局负责,市城管局、水务局和各区政府协助。
强化工作责任制,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从重从严惩处违法行为。明确区政府、街道办、社区居委会在本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将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责分解到位,将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列入年度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进行严格考核。对毁林开垦事件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做到发生一宗严肃查处一宗。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农林渔业局、城管局、公安局协助。
2004年底前,出台有关处罚规定,对发生非法毁林事件的区、街道办、社区居委会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处分。市监察局负责,市农林渔业局、法制办协助。
(4)加强果树清退和还林综合整治工作。对违法毁林抢种的,做到及时处理,及时拔除果苗;各街道办、社区居委会每年定期组织开展退果还林综合整治行动,按期完成退果还林目标任务。各区政府、市农林渔业局负责,市水务局、公安局协助。
(5)分两个阶段规划和建设15个森林公园。第一阶段(2003年—2005年),做好《深圳市森林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新建森林公园6个,即羊台山、七娘山、马峦山、塘朗山、罗田和排牙山森林公园;第二阶段(2006年—2010年),新建森林公园9个,到2010年共新建成国家级森林公园3个,省级森林公园6个,市级森林公园6个,使森林公园总面积达到650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30%。市农林渔业局负责,市规划局、城管局、国土房产局、发改局、财政局和各区政府协助。
(6)开展物种保护工作。加强野生动物园、仙湖植物园、海洋公园、种子园等地现有物种的保护,对于种群数量骤减而又受到市政建设影响的苏铁、桫椤、穗花杉和兰花等物种进行就地保护或异地迁移,以便长期储存、分析、检测和繁殖。同时开展物种多样性保护国际间合作和交流,引进各地优良物种,丰富我市物种资源。2005年底前完成对古树名木的调查鉴定、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确定养护管理技术规范。2006年开始与古树名木生存地的管理单位或个人签订保护责任书,加强管理,确保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市城管局、农林渔业局负责,市规划局协助。
(二)整治采石取土与裸露山体缺口。
1.目标和要求
我市城市建设对土石方仍有大量需求,机场二跑道、沿海高速和大铲湾集装箱码头建设都需要大量的土石方,石料的供求矛盾日渐突出,因此保留部分采石场是必要的,关键在于加强规划和管理。今后,要继续加大采石场清理整治的力度,逐步关闭一批到期的和不具备开采条件、破坏生态环境的采石场,严格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3〕19号)的规定和我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到2006年底,将开采性的采石场控制在12家以内,转入整治复绿期的采石场全部整治复绿完毕。因涉及补偿和法律纠纷等问题的采石场,由市国土部门在2004年内拿出处理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加强对保留的采石场的监管,实现开采与治理、保护的有效结合,有效控制采石场的水土流失。2007年底前完成全市已关闭、对环境影响较大的采石场的整治复绿任务,逐步消除采石取土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2.主要措施
(1)加强对治理采石场的规划控制和引导。2004年12月底前,制定出全市采石场治理计划,对治理采石场的方式、措施、时序等作出详细的安排并向社会公布,保证治理工作有序进行。市国土房产局负责,市规划局、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局、水务局、环保局、农林渔业局协助。
(2)加快制定有关政策。目前合法采石场大幅度减少,非法采石取土,甚至变相开办采石场的现象时有发生。尽快出台采石取土有关政策,凡采石取土形成一定规模和需要采矿爆破的项目须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施工手续。市国土房产局负责,市法制办协助。
(3)依法关闭到期采石场。禁止在禁采区采石取土;严禁开办年开采量小于30万立方米的采石场;对尚未到期但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采石场,不惜一切代价坚决予以关闭。市国土房产局负责,各区政府、市城管局、水务局、公安局协助。
(4)加强对保留采石场的监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重新核定采石场矿区范围,收取治理保证金,坚决杜绝以采石场整治效果好为由,免收治理保证金的现象;严格制定科学开采方案,自上而下实行台阶式开采;做好台阶的水土保持,对开采完毕的台阶,按设计方案做好复绿工作。要采取定桩点、定量、限期绿化、现场监理等措施,加强监管,确保复绿任务的完成。市国土房产局负责,市水务局、农林渔业局、环保局协助。
(5)加快已关闭采石场的整治复绿工作。做好已关闭采石场的整治复绿计划,有条件的可把矿区治理与土地开发利用结合起来,因地制宜地把开采面改造成观赏林、公园、体育休闲场所等。按照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由市国土管理部门监督原采矿权人负责治理。对整治复绿成本过高的烂山头实行集中采石取土,整体搬迁造地。市国土房产局、水务局负责,市规划局、建设局和有关区政府协助。
(6)拓宽治理采石场的投资渠道。据测算,每个采石场的治理成本依其规模不同在数百万元至一千万元左右。全市有采石场和山体缺口600余处,需要重点治理的约190处,治理费用相当庞大,市、区政府要保证必要的投入,同时要按照 “谁整治、谁受益”的原则拓宽投资渠道。按照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采石取土场管理与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1〕113号)的要求,对无法落实原采矿权人进行治理的废弃采石取土坑口,由市水务部门负责制定整治计划,各区政府组织实施。从2002年起连续5年,市政府投资计划每年安排3000万元水土保持专项经费用于治理工作,各区财政予以1∶1配套投入治理资金。对原采矿权人尚未撤厂或具备继续开采条件的采石取土坑口,由国土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规划,采取协议或招标拍卖等方式,以治理为主,充分利用可加工资源确保整治复绿的资金来源,严格制定科学开采方案,自上而下实行台阶式开采,但必须做好监管工作,杜绝借治理之名变相开采;对那些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项目开发的采石场,可将采石场治理与项目开发结合起来,通过招标选择开发商进行项目开发。市国土房产局、水务局负责,市发改局、财政局、有关区政府协助。
(7)加强全市取土点的规划,坚决取缔非法取土点,2005年上半年前完成规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市水务局、规划局负责,市国土房产局、城管局和各区政府协助。
(三)遏制违法开发。
1.目标和要求
坚决制止新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开发行为,遏制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违法推土及沿海陆域破坏性开发行为,拆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拆除的违法建筑。2005年底前,对违法推土的用地,责令当事人复绿、复原或强制治理。
2.主要措施
(1)把治理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开发行为纳入全市处理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在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工作的决定》等一系列重要文件的要求开展治理工作。有关区政府负责落实,市环保局、国土房产局、规划局、水务局协助。
(2)建立新的对违法开发行为的巡查和处罚机制。各区的城管综合执法机构、水土保持监督监测队伍负责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开发行为,发出《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04年机构改革已完成职能调整,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
(3)依法妥善处理长期累积的违法开发。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拆除的违法建筑,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拆除。对推平已建的和推平未建的违法推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规划和环保的要求,分别给予责令复绿、复原或强制治理的处理。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规划局、国土房产局、农林渔业局、环保局协助。
(4)加强对基本生态控制范围内、滨海陆域的建设项目控制,严格控制各类建设行为。属基本生态控制范围内、滨海陆域的建设项目都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从严审批。市规划局负责,市农林渔业局、环保局和各区政府协助。
(四)清理整顿违法违章搭建。
1.目标和要求
按照《深圳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梳理行动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拆除乱搭建为重点的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梳理行动。截至2004年7月中旬,已拆除乱搭建和违法建筑3300万平方米。下一步将按照梳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部署,攻坚克难,啃硬骨头,将梳理行动推向深入,2004年底前全面完成拆除违法搭建任务,巩固整治成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把我市市容环境水平推上新台阶。
2.主要措施
(1)完善执法体制,将地政建设监察的查处和具体执行工作下放到各区政府,原规划国土系统的地政建设监察队伍划转到各区城管行政执法局,由各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查处新产生的乱搭建和违法建筑。市法制办负责,市编办、国土房产局、规划局、城管局和各区政府协助。
(2)加强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和对政府储备用地的管理。对于未按规划建设和长期闲置的用地,要坚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在政府储备用地上发现的违法搭建,及时通报辖区政府,防止产生新的乱搭建。市国土房产局负责,各区政府协助。
(3)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完善责任制度,落实守土有责的辖区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法规,针对梳理行动的难点问题,争取市人大支持,研究制定针对性、操作性更强的管理办法;完善监督机制,落实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具体措施;完善处罚机制,谁乱搭建、谁为乱搭建提供便利就给予应有的法律制裁;完善考评机制,将创建“整治乱搭建达标辖区”作为考核梳理行动责任书规定任务是否落实的一个重要指标,每年进行复查。市城管局、监察局负责。
(五)降低开发强度,限制过度开发。
1.目标和要求
科学编制、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和供应计划,从数量、用途、结构和地域上严格控制土地的开发供应。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业发展需要,每年度制定土地供应计划,适度紧缩土地供应,加快消化存量,优化用地结构,控制项目用地规模和开发强度,切实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到2005年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570平方公里以内;每年将新增商品房用地面积控制在1平方公里以内,使房地产市场新增供给总量小于销售总量,商品房空置面积逐年下降。
2.主要措施
(1)限制城市建设用地的增长速度,严格执行《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2003—2005)》,2004年计划新供应城市建设用地1287公顷,其中产业发展用地69.1%,公益性设施用地17.2%,商业性开发用地13.7%。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实行工业进园、住宅进村。市规划局负责,市国土房产局、发改局和各区政府协助。
(2)强化对审批后用地的管理及后续监督职能。用地单位经批准取得用地后,必须严格按照政府批准的规划指标实施,对于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功能及土地用途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今后首先要在土地出让阶段加强这些项目的规模审查,对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等违法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市规划局负责,市国土房产局协助。对未经批准合作建设等违法行为和土地闲置的,予以严肃处理,市国土房产局负责,各区政府协助。
(3)加强项目用地规模审查,避免“化整为零”出让土地,尤其是杜绝以“研发基地”、“科技园”、“生物谷”等名义变相圈地行为。市规划局负责,市国土房产局、发改局协助。
(4)建立土地储备制度。尽快出台《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结合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工作制定《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将转为国有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管理,防止出现新的非法占用、违法建设行为。市国土房产局负责。
(5)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土地供应相关制度,坚持经营性土地的招标拍卖;提高土地供应的透明度,土地供应计划要对公众公布,年度土地供应,尤其是经营性用地的供应情况应接受公众监督。市国土房产局负责。
(6)在历史上开发强度过大、建设密度过高的区域,加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增加绿地面积,合理规划建设公园和其他休闲场所。市城管局负责,市规划局、国土房产局和各区政府协助。
三、保护生态环境的配套措施和保障机制
要从根本上解决毁林种果、采石取土、违法开发、违法搭建和过度开发等问题,还必须从切实转变发展观念着手,从强化规划和制度建设着手,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破坏生态环境的人为开发活动。
(一)完善城市规划,构建科学、合理、具有专业性和不同层次的规划体系。
1.加强宏观层面的前瞻性规划研究。2005年5月底前,制定出台《深圳市生态城市建设规划》。到2005年底,完成深圳市“十一五”规划研究,完成《深圳市绿地系统规划》及特区外组团规划,加快与环境生态紧密相关的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及法定图则的编制报审工作。2006年底,完成新一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为下一个5年的城市建设活动提供具体的规划指导。分别由市环保局、发改局、城管局、规划局负责,市法制办、农林渔业局、国土房产局和各区政府协助。
2.以生态保护为首要原则,做好东部“黄金海岸”规划建设,在完善《深圳市东部滨海地区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开展重点片区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工作。充分发挥新成立的规划局滨海分局的作用,加强东部滨海地区的规划管理。市规划局、农林渔业(海洋)局负责,盐田区、龙岗区政府协助。
3.推进《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2003—2005)》、《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等的实施。我市已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包括坡度大于25度的山地,特区内海拔超过50米、特区外海拔超过80米的高地,农业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和自然生态保护区,以及城市长远发展必须控制的绿化隔离带,控制范围约1100平方公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时要注重保护城市生态用地,防止占用城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土地,重大项目选址都要严格以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为前提。市规划局负责,市国土房产局、城管局、农林渔业局、环保局等协助。
4.加快《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的修改(2005年底前完成送审稿),完善各层次城市规划及其与生态环境紧密相关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和法定图则的编制、报审、修订的法定程序。市规划局、法制办负责。
5.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建立以近期建设规划为目标的领导责任制,按近期建设规划明确的实施主体,落实各级领导责任,建立完善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擅自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强化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制度,接受市人大、政协、公众和上级部门对城市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市监察局负责,市规划局等部门协助。
(二)完善配套法规,加强依法行政力度。
自国家授予深圳特区立法权以来,我市在环境及生态的保护方面先后制定了近30项法规和规章,逐步形成了颇具特色和较为完备的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立法。但是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着特区立法在全市执行的效力局限、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交叉和钳制、重点生态区域保护手段措施缺乏力度等方面的问题,有待进一步加以完善。
1.加紧《深圳市发展规划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深圳市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等的草拟审查工作,力争2004年内提交审议。市法制办负责,市发改局、环保局、水务局、贸工局协助。
2.结合重点区域生态保护,抓紧起草《深圳市东部滨海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市大鹏所城文化环境保护条例》、《深圳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深圳市义务植树管理条例》,通过立法不断规范、协调和加强重点生态保护区域的管理,2005年底前完成送审稿。市文化局、环保局、城管局、农林渔业局负责,市法制办协助。
3.结合水环境综合整治,抓紧《深圳市排水管理条例》的调研起草和《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修改工作,2004年底完成草拟稿。市水务局、环保局、法制办负责。
4.结合大气噪声污染控制与治理,抓紧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调研论证工作,进一步理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执法体制,2004年底完成草拟稿。市环保局、法制办负责,市公安局、工商局、城管局、建设局等协助。
5.结合加大水土保持工作力度,抓紧将《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修改为适用全市的较大市法规,2004年底完成修改稿。市水务局、法制办负责。
(三)理顺管理体制,加强环境监察,形成执法合力。
探索形成“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开展联合执法”的环境保护管理和运行机制。建立由环保部门牵头的相关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我市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建立由环保部门统一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参与的快速有效的联合执法查处机制,提高查处效率;明确由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程序、范围、原则、权限等,理顺环保与国土、水务、农林渔业(海洋)、海事等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关系;进一步明确各环境执法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以及市、区在环保执法上的事权关系。市编办、法制办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协助。
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实施《深圳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方案》,将建设项目、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物物种资源开发利用、水源保护区、海岸及近海生态等六大类作为重点监察内容,着力解决好水土流失、毁林种果、山体缺口、海洋无序开发及养殖、岸线人为侵蚀等生态破坏问题,及时制止生态破坏行为,快速查处生态破坏事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监察专业队伍、信息网络和基本工作制度,搞好环境监察的基础工作,努力形成一套生态环境保护的经常化、规范化的工作机制。市环保局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协助。
(四)加快推进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
毁林种果、采石取土、违法开发、违法搭建和过度开发等破坏环境的问题都以龙岗、宝安为重,都与农村问题、集体土地问题有直接的关联。应尽快完成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中原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工作,按时完成相应的补偿、产权转移和地籍变更登记工作。宝安区政府、龙岗区政府负责,市国土房产局协助。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考核和监督,把议案办理方案落到实处。
成立市加大执法力度保护生态环境议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吕锐锋同志为组长,蒋尊玉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国土房产局、规划局、农林渔业局、城管局、环保局、水务局、建设局、工商局、贸工局、发改局、监察局、法制办、公安局等单位负责人参加,负责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该方案经市人大审查通过后,由市国土房产局牵头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该局。
加强监督检查。市监察局每半年开展一次对议案办理工作的效能监察。邀请市人大代表对议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执法难度大或执法不力的进行重点检查。将议案办理方案实施工作作为考评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严格考核,对工作不落实、任务不完成、成效不显著、搞形式主义的,要追究部门领导责任。充分利用市环保局12369和各有关部门的投诉热线,建立生态破坏行为的投诉机制,接受并鼓励新闻媒体和市民的监督。
各承办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根据本方案,制定本单位的工作方案,明确分工和责任,并于本方案发布后一个月内将工作方案送市加大执法力度保护生态环境议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之前,要按工作方案核查本季度的工作,对已完成及未完成的事项进行总结,送市加大执法力度保护生态环境议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议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召开协调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市加大执法力度保护生态环境议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局、环保局负责,各有关单位协助。
附件:1.深圳市退果还林(改造)计划表
2.深圳市采石场与裸露山体缺口整治计划表
3.关于加大执法力度保护我市生态环境议案办理责任单位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