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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细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4-09  浏览次数:186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文1999第20962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种植、土方、场平、园林小品、园林植物养护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系指企业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人员结构,企业资金、设备、承包能力与建设业绩等方面的综合反映。
本市按资质条件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实行一、二、三及三级以下企业管理。
第四条 北京市园林局是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一级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进行预审,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二、对二级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进行审批、发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三级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进行审批、发证;对三级以下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进行登记备案;
四、组织进行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年审晋级审批;
五、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申请资质等级应向资质审批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代表、经济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件(复印件);
三、企业统计年报或现有人员情况分析表、工程竣工表、成活率调查表、资金平衡表;
四、权威部门出具的资金证明;
五、企业营业执照;
六、工作人员岗位合格证。
第六条 外埠进京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园林主管部门出据的外出施工证明和企业资质证明,并按第五条的规定到资质审批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未进行施工资质审批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依第五条的规定到本市资质审批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批。
第七条 资质审批三年后,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可提出晋升资质等级申请。对在工程建设中取得明显成绩,资质条件有明显提高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可按规定提前一年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第八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应在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审批管理部门办理资质等级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九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变更法人代表或经济技术负责人时,应在人员变更日起三十日内向资质审批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实行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年检制度,企业应向资质审批管理部门提交年检资料,经检查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达不到原资质标准的,按实际达到的标准重新定级。
第十一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年检时间为每年12月10日至第二年3月10日。
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遗失资质等级证书的,须在市级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手续。
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工程承包范围进行承包活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
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必须依照有关合同法规的规定,签定施工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任何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施工项目。
严禁非法向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出借、转让、出卖有关图章、证照。
第十五条 本市一、二、三级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可独立承包工程施工,也可进行工程分包施工,三级以下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不得分包施工。
第十六条 外埠进京的一、二级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只准独立承包工程施工,三、三级以下级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只准向总包企业分包工程或提供劳务。
第十七条 禁止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不对施工进行管理,对工程不承担经济技术责任,只收管理费的工程转包行为。
第十八条 绿化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应查验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该项工程资质条件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必须实行工程投招标。
第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和出卖资质证书的;
(二)违反资质标准超越等级或超越营业范围承接工程项目的。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标准

一、一级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一)具有8年以上园林绿化的经营经历,近5年内承担过综合性园林绿化6公顷以上的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具有大规模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和经营能力。
具有高水平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能力。在本市或周围地区内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影响力和辐射力。
(二)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总会计师、经济师。
(三)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计算机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不少于20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园林工程师不少于7人,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及水、电工程师都不少于1名。企业主要技术工种骨干全部持有中级以上岗位合格证书。
(四)企业专业技术工种齐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占企业年均职工人数的25%以上。
(五)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和流动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年总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利润率20%以上。
(六)企业所承担的工程,培育的植物品种,或技术开发项目获得部级以上的奖励或获得国际性奖励。
(七)具有全年施工的技术能力,能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具备大树和特大树移植的施工技术。
施工技术及各项施工管理的制度规章办法齐全。
二、二级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一)具有6年以上园林绿化的经营经历,近4年内承担过综合性园林绿化3公顷以上的工程,工程质量合格,或具有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和经营能力。
具有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能力。在本市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影响力。
(二)企业经理具有6年以上从事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三)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不少于15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园林工程师不少于5人,建筑师及水、电工程师各1名。企业主要技术工种全部持有中级岗位合格证书。
(四)企业专业技术工种齐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占企业年均职工人数的15%以上。
(五)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和流动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企业年总产值在500万元以上,利润率20%以上。
(六)企业所承担的工程,培育的品种,或技术开发项目获得省级以上奖励。
(七)具有全年施工的技术能力。
具备大树和特大树移植的施工技术。
有基本的技术及各项施工管理的制度办法。
三、三级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一)具有4年以上园林绿化的经营经历,近3年内承担过园林绿化1公顷以上的工程,工程质量合格,或具有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培育、生产、养护和经营能力。
(二)企业经理具有4年以上从事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三)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不少于12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园林工程师不少于3人,建筑师1名。企业主要技术工种全部持有中级岗位合格证书。
(四)企业专业技术工种齐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占企业年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
(五)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和流动资金在100万元以上,企业年总产值在100万元以上。
(六)具有全年施工的技术能力。
具备大树移植的施工技术。
能掌握贯彻施工技术规程规范。
四、四级企业
(一)具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园林绿化行业的经营执照和园林绿化工程的经营范围。
(二)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从事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
(三)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园林工程师不少于2人,建筑师1名。企业持有中级岗位证书技术工人不少于3人。
(四)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和流动资金在50万元以上。
(五)具有全年施工的技术能力。
(六)能掌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规范。
五、四级以下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需到北京市市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六、各级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营业范围:
(一)一级企业可在全国或国外承包各种规模及类型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可从事城市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等植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可兼营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业务。
(二)二级企业可跨省区承包50公顷以下城市园林绿化综合工程,可从事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材料生产经营、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业务。
(三)三级企业可以在本市承包20公顷以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可兼营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材料。
(四)三级以下企业可以在本市承包5公顷以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可兼营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材料。
(五)工程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必须由具有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承担;工程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必须由二级以上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承担;工程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必须由一级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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