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绿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审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范围内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道路附属绿地、居住区附属绿地、风景林地等,以及重要地区或重大建设项目的城市绿化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的申报,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凡由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可由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审批申报办法。
第四条 由市园林局审核,报市规划委审批的项目为:
1.全市性、区域性公园设计方案;
2.城市绿地内按规定需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各类建筑工程的设计方案。
第五条 由市园林局审批的项目为:
1.除全市性、区域性公园外的其他公共绿地设计方案;
2.城市主干道、干道道路绿化设计方案;
3.按居住区规模(即:规划人口在3-5万人以上)建设的居住区绿化设计方案;
4.城市重点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设计方案;
5.列入当年城市绿化重点建设工程(含居住小区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
6.其它需由市园林局审批的城市绿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六条 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核的项目为:
1.城市绿地内按规定经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筑工程的设计方案;
2.按小区及小区以下规模建设的居住小区绿化设计方案;
3.城市次干道(含次干道)以下道路绿化设计方案;
4.城市一般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设计方案;
5.其它需由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城市绿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七条 凡向市园林局申报审核、审批的项目,均按照以下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1. 书面申请;
2.市计划、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如土地使用证、拨地图等;
3.经审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或经审定的可作为依据的相关规划;
4.按规定须进行招、投标项目的相关招投标文件;
5.规划设计方案(包括图纸、技术经济指标、规划设计说明书等);
6.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图纸或文件。
第八条 申办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编制规划设计方案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各类设计图纸应符合《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