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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建设“绿色苏州”的决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4-12  作者: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 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  浏览次数:196
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
  建设“绿色苏州”是富民强市和实现“两个率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建设最适宜人居和创业城市、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建设“绿色江苏”的部署要求,现就加快建设“绿色苏州”作出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十六大精神,以加强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创建生态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中心,以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提高森林覆盖率和造林绿化质量为重点,构建城乡一体的现代森林生态系统,加快实现“富民强市”和“两个率先”的目标。
  (二)总体目标
  以《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苏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立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土地资源实际,通过推进“绿色苏州”建设,在全市范围内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特色明显,景观优美,功能齐全,稳定安全”的绿色生态系统。到2005年,全市在2002年绿化面积的基础上新增森林覆盖面积30.8千公顷(46.2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16.0%以上(按扣除大水面计算,下同)。到2007年,全市累计新增森林覆盖面积55千公顷(82.5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20.0%以上。到2010年,全市累计新增森林覆盖面积86.7千公顷(130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23.5%以上,超过全省和全国平均水平。
  (三)主要任务
  加快推进“绿色家园、绿色通道、绿色基地”建设,以中心城区和各市、区城区和各类开发区绿化为中心,中心镇、村绿化为基点,沿路、沿江、沿河(湖)绿色通道为骨架,以森林公园、现代生态农庄、无公害农林产品生产基地等为板块,构建起路连林隔、林水一体、林中有城、城中有林的苏州城乡绿化新格局。具体的任务是:
  1、建设绿色家园:到2010年,建成区、集镇和村庄森林覆盖面积总量新增40千公顷(60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25%以上。市、县级市和中心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2%以上,人均公共绿地达到10.5平方米以上,居民出行300-500米建有1个游园,市、县级市和中心镇周边各建设1-2个森林生态公园,面积在66.67-333.34公顷(1000-5000亩)之间。
  2.建设绿色通道:除建成区外,绿色通道建设的标准为:绕城高速公路每侧绿线控制宽度为200米,林带宽度为100米,其他高速公路和国道、铁路每侧林带宽度为50米;省道、市及各县级市交通干道、镇村级道路每侧林带宽度分别为40米、30米、10米。长江沿线在沿江高速公路以北范围内建设绿色通道、隔离林带和生态湿地,总的宽度在1000米左右,其他流域性河道和区域性河道沿岸每侧绿线控制宽度为500米,每侧林带宽度为50-200米;县级市(区)级、镇级、村级河道分别按照适宜的宽度营造林带。太湖、阳澄湖等千亩以上的自然湖泊沿岸纵深1000米为生态保护区,沿湖纵深300米范围内一般以建设生态公园和生态农业基地为主;300米以外地区只建休闲、旅游、度假设施,并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形式、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大于70%,饮用水源保护区应重点保护。面积在33.33-66.67公顷(500-1000亩)之间的湖泊沿岸建纵深500米的生态保护区,其他小型湖泊沿岸建纵深200米的生态保护区,分别建造适宜宽度的林带。在规划和建设林带时,要保护和营造好沿江、沿湖的湿地环境。
到2010年,绿色通道工程新增森林覆盖18.7千公顷(28万亩),总量达到27千公顷(40万亩)。其中,沿公路两侧新造林5.4千公顷(8万亩);沿湖沿江新造水源涵养林和滩涂湿地13.3千公顷(20万亩)。
  3.建设绿色基地(绿色产业):主要包括花卉苗木基地、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和生态旅游基地。到2010年,基地总面积发展到66.67千公顷(100万亩)左右,新增各类绿色基地面积33.33千公顷(50万亩)。稳定花卉苗木和桑园面积,保持在16.67千公顷(25万亩)左右。大力发展特色果茶生产,各类果品和茶树的面积从现在的9.33千公顷(14万亩)增加到20千公顷(30万亩)。加快建设农林生态园区和生态旅游基地,充分利用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湖区、丘陵山区优越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划定生态敏感区范围,建设一批农林、渔林、畜(禽)林相结合的农业生产基地和凸现苏州文化特色、水乡特色,集旅游休闲于一体的生态旅游基地,新增面积23.4千公顷(35万亩)。
  二、“绿色苏州”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切实制定规划。各市、区要按照“绿色苏州”建设的总体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生态系统规划。规划要做到与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交通规划、水利  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衔接、相配套,确保有序推进。各级各部门要依据规划,制订详细的工作计划,逐项排出具体时间表和近期规划工程。要实行工程规划管理制度,对规划中确定的绿线范围用地,由规划部门实行强制性管理。推行工程规划设计审批制度,由市级财政安排资金建设的绿化工程项目和跨县级市、区的区域规划设计,由市“绿色苏州”建设指挥部统一组织审批;其他规划设计,由所在县级市、区“绿色苏州”建设指挥部负责审批,并报市“绿色苏州”建设指挥部备案。
  (二)落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中的绿化用地可以通过征用方式来取得。非建设用地的生态公益林用地可以通过土地流转,向农民租用。苗圃、果树等经济林由农民自主经营,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民加快土地流转,逐步向种植能手集中,发展规模经营。在征、租用农民土地的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
  (三)努力增加投入。“绿色苏州”建设的资金以属地财政投入为主,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年度财政预算,各级财政每年要在预算中安排必需的资金用于“绿色苏州”建设。苏州市级财政对跨区域、规模大、有示范性的重点项目予以支持。交通、水利、建设等部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绿化,要按照“绿色苏州”建设的标准统筹规划,统一纳入工程概算。要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同时,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一步创新筹资机制,制定相应的政策,结合生态农业和生态旅游项目的综合开发,广泛发动全社会开展义务植树,以及通过林地和绿地认养、承包、拍卖等形式,积极引进外资和社会资本投入绿化造林,实施多元投入和企业化运作。
  (四)强化建设管理。建立“绿色苏州”建设和管护的有效机制,确保建设质量,提高管护水平。“绿色苏州”工程建设和管护都要实行招投标制度,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确定建设和管护单位,确保建一块林,成一片景。推行造林绿化和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验审制度,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具备三级以上造林绿化或园林绿化资质。继续实行工程质量监理制度,“绿色苏州”建设和管护必须明确监理单位及其责任,加强造林管护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同时,要完善林地、林木权属登记制度。坚持“谁投资、谁建设、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实行林权、地权分离,目前的租地造林可先发放林木权属证明,保护林木所有权和收益权,支持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做到建设一块,登记一块。对已经建成但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林地和林木,要抓紧完成登记工作。
  三、切实加强对“绿色苏州”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绿色苏州”建设工作。要充分认识建设“绿色苏州”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实现“两个率先”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政策到位,措施到位。为了切实加强“绿色苏州”建设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工作,市里成立“绿色苏州”建设指挥部,各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的“绿色苏州”实施计划,出台具体的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推进“绿色苏州”建设工作的全面落实。
  (二)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交通部门主要负责公路、航道两侧的绿化。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河、湖沿线的绿化。建设、市政、园林部门要搞好所管辖区域内的绿化,对建设用地绿化未达标的单位、工矿企业和居住区,不得在该用地内审批新建任何建筑。农办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加强政策指导,做好土地流转的相关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国土部门要按照建设进度,依法落实造林绿化建设用地。财政部门要多方筹措资金,确保“绿色苏州”建设需要。各级规划部门要按照绿线制度和绿化率标准把好审批关。农林、绿化管理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造林绿化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配合有关部门制定造林绿化的有关规章政策,加强造林绿化的技术指导和执法监督,对侵占绿地、乱伐树木和破坏绿化成果等行为要坚决查处。环保、文化、旅游等部门要做好相关规划的衔接。税务和金融等部门要在税收减免、资金融通等方面给予绿化建设全力支持。建立并严格执行城乡绿线管理制度,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城市绿线管理的有关办法执行。
  (三)实行“绿色苏州”建设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各部门要建立“绿色苏州”建设工作责任制,逐级分解任务,细化工作责任,落实具体措施,加强检查考核,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对本地区“绿色苏州”建设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绿色苏州”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绿色苏州”建设的主要责任人。对“绿色苏州”建设的主要指标,要实行任期目标管理,严格考核,严格奖惩,并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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