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修订后的《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条例明确了批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手续的标准、临时建筑物的规格及使用期限,对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最高可处建设工程总价百分之十、临时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据介绍,此次条例的修订实施是我市规范城乡建设、管理工作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的重大进展。
《条例》规定,如有“侵占城镇规划控制线;破坏生态景观、污染环境、危害公共安全;在近期按照规划建设的区域、地段内进行建设等情形”,城乡规划部门不得批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手续;“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建筑物层数不得超过二层,高度不得超过六米,并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使用期限届满后建设单位应无条件自行拆除、清退场地;“未按规定聘用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跟踪测量或者未在施工现场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不予规划核实,并由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擅自改变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情形,将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
《条例》吸收总结了原条例实施以来的成功经验,收集了国内多个城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成功经验,并多次经过省市相关部门、专家学者的调研,把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急需地方性法规规范的问题作为立法重点,是我市规范城乡建设、管理工作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的重大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