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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监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4-19  浏览次数:482
    省花协4月27日资讯:
  自从1998年我国试行工程建设监理制以来,建设监理工作取得了辉煌的业绩,它对推动我国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业的竞争要求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新千年伊始,朱镕基总理以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建筑法》的基础上,对建设监理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作了进一步明确。随着园林绿化工程监理队伍的崛起与壮大,监理已成为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重要环节。但是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监理仍存在一些不利于监理事业发展的问题有待于探讨与解决。

  一、存在问题

  (一)体制不完善

  目前,一些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不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和法人,与政府机关没有彻底脱钩,属于机关或事业单位的“第三产业”。监理人员的工作关系仍在原机关或事业单位,属于在编人员。这样导致了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在竞争激烈的监理招标市场中无立足之地。

  (二)与业主关系问题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不能正确摆正自己在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中的位置,业主的工作任务体现在建设项目的策划、部署工作、制定目标、提出要求和检查认可等方面。因此其工作行为往往处于主导地位,与监理形成雇佣关系,园林绿化建设市场的竞争,迫使监理以业主至上,唯业主之命是从,不能充分发挥监理作用,以保证建设单位的要求与质量。

  (三)监理人员的素质问题

  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达不到标准,空挂在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不从事具体的监理工作,不承担监理实务作业,有的监理单位根本就没有自己的注册监理师,单位根据业务量临时招聘监理人员,对这些人员的资格不严格审查,从而使监理单位的技术力量下降。

  二、几点建设

  (一)建立与完善监理体制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监代写博士论文理单位,是提供高智能有偿服务的中介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应完善有关建筑监理政策,增强监理单位的独立性。

  (二)明确业主与监理单位的权利和责任

  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单位是独立的法人,应按监理合同的要求,独立开展监理工作,按设计和强制性规程开展监理,而业主是建设环境的创造以及各行业、各部门的协调和建设条件的准备,业主与监理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不是雇佣关系,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单位要摆正自己在监理过程中的法律位置,充分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在工程实施的具体事务中,坚持科学性、公正性、原则性,大胆行使监理职权,负好监理责任。

  (三)提高监理人员素质,加强监理队伍建设

  按照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文件要求,解聘返聘人员,使返聘人员不超过1/3,对一些规模小、资质低的监理单位实行兼并、吸纳和实行股份制,让它们在竞争中站稳脚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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