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简称引种)检疫审批行为,维护引种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引种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获得国家林业局引种许可的被许可人(以下简称被许可人)从事引种林木种苗活动进行的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对被许可人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局实施本项行政许可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委托种植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管理效能,规范被许可人引种行为,维护引种秩序。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被许可人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林业局核发引种许可的有关规定;
(二)被许可人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的要求、方式、有效期内申请引种,并接受监管;
(三)被许可人是否按行政许可的范围和用途引种;
(四)被许可人是否具备有效的引种隔离试种苗圃资质;
(五)被许可人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的要求实施隔离试种;
(六)被许可人引种种植地有害生物发生和防治情况,尤其是疫情处置措施;
(七)被许可人自查情况;
(八)被许可人遵守其他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有书面监督检查、实地监督检查。
书面监督检查是指通过核查被许可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对被许可人引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在书面监督检查2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许可人。
实地监督检查是指对被许可人接受监管情况、引种试种隔离苗圃、种苗、有害生物发生情况、疫情处置设备等进行实地查验。实地监督检查可以不事先通知被许可人,但应现当场出示检查通知和工作证件。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受委托进行实地监督检查的还应当出示国家林业局委托证明。
第七条 书面监督检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办单位将书面检查的时间、内容、需提供的材料书面通知被许可人。
(二)被许可人按通知要求向承办单位提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