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张家口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成为认建认养方;认建期限不得超过2年,单位与个人认养期限最低不得少于2年。
《暂行办法》规定,认建认养方须持有法律效力的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向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建认养园林绿地。城市规划区内计划建设、正在建设和已经建成的园林绿地均为认建认养内容;认建绿地选址本着就近原则,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面积较大的园林绿地可分段认建认养。认建认养城市园林绿地的形式有:认建认养方自己建设或养护绿地;以资代建代养,自行出资委托专业单位代建代养或出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业单位建设或养护;古树名木,只允许以资代养。市政府为认建认养方颁发认建认养荣誉证书,认建绿地达500平方米以上或认养2000平方米,可以在绿地内设立标志牌;认建绿地达1000平方米以上或认养5000平方米的,认建认养者享有绿地冠名权;认建认养2500平方米以上或认养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允许建设符合园林特色的景观小品广告。
《暂行办法》明确了认建认养方的责任:认养方全面负责绿地的浇水、施肥、除草、病虫害防治、防寒和卫生保洁等日常养护管理工作;不得随意改变绿地内建筑设施和园林植物,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要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意;认建认养绿地的产权属于原管护方不变,绿地的功能和性质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