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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07  浏览次数:216
发布文号:【建城[2005]43号】
           颁布日期:2005-3-25
           执行日期:2005-3-25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工作,我部对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并改为《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一、申报范围
  国家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
  全国设市城市均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市。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城区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区(参照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标准)。已命名为国家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所辖城区不再申报国家园林城区。

  二、申报条件
  (一)已制定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规划、并实施3年以上;
  (二)对照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三)已开展省级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的,必须获得省级园林城市称号2年以上;
  (四)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的事件。

  三、申报时间
  国家园林城市的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建设部受理申报时间为该评审年的五月底前。

  四、申报程序
  (一)由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建设部提出申请,并抄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二)由所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城市组织资格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向建设部提出初评意见;
  (三)直辖市申报国家园林城市由城市人民政府直接报建设部;
  (四)申报国家园林城区的,先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提出上报意见。

  五、申报材料(同时进行网上申报)
  (一)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报告及初审意见;
  (二)申报城市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
  (三)申报城市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1、关于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技术报告(文本和多媒体音像)
  2、城市概况、基础设施情况以及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3、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城市绿线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的说明;
  4、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逐项说明材料;
  5、城市园林绿化机构设置与行业管理情况说明;
  6、创建工作影像资料、城市绿化现状图等。

  六、评审程序
  (一)建设部统一组织对申报城市(城区)进行遥感测试;
  (二)经过遥感测试合格的城市,将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考察评估意见;
  (三)建设部组成评审委员会,观看申报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技术报告音像资料,并听取专家组考察评估意见,对申报城市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对通过综合评审的城市进行公示(10)天;
  (五)公示结束后,对申报城市进行审定,对审定通过的城市进行命名,并表彰授牌。

  七、复查管理
  对已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实行复查制。每三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国家园林城市”称号;对复查验收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消“国家园林城市”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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