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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规新保障 两大法规12月1日起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10  作者:上海规划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于2003年11月13日通过《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200  浏览次数:197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于2003年11月13日通过《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2003年10月18日市政府令第12号公布了《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为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障,对推进城市规划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这两个城市规划法规文件都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根据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明确了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的“五个层次”,将完善城市规划管理的体制保障和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政策措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加强了市人大对于城市规划制定和实施的监督,加大了对违法建设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加强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力求前瞻性、操作性和导向性的统一,贯彻落实中心城“双增双降”和郊区“三个集中”的方针政策,在理清建筑管理和规划编制关系的基础上,同时也针对目前城市规划管理和建设中的矛盾和焦点问题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一是降低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二是调整扩大建筑间距的标准;三是对建筑物退让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扩大了建筑后退公共绿地的间距;四是对建筑物的面宽和高度作出规定;五是增加了住宅设计的新要求,提升住宅建设的环境品质要求;六是对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作了补充规定;七是明确了特定区域要按规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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