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4号),建设部和商务部日前联合印发了《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履行了我国加入WTO的承诺。
《实施细则》明确了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受理和审批程序;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核定条件;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材料;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投资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也参照这次出台的实施细则执行等。
按照《细则》要求,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其外国服务提供者(外国投资方)应提供两项及以上在中国境外完成的工程设计业绩,其中至少一项工程设计业绩是在其所在国或地区完成的;申请资质升级,应提供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后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完成的工程设计业绩,其中至少有两项工程设计业绩是在中国境内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