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城镇园林绿化水平,改善我省城镇生态环境状况,我山西省出台《创建省级园林城镇标准(暂定)》(以下简称《标准》)和《申报省级园林城镇办法》。5月5日,记者从省建设厅了解到,省级园林城镇评选每年开展一次,经审查考核符合标准的城镇,命名为“山西省园林城镇”,颁发奖牌和证书,并给予奖励。
《标准》规定,要建立健全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管理制度配套、齐全,管理到位,无非法侵占绿地、破环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编制总体规划,在规划中表述绿化规划建设内容;公共绿地布局合理,镇区绿化覆盖率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平方米以上;注重保护城镇风貌,突出文化特色,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有效保护;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城镇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0%;至少有1座公园或广场(游园),植物配置合理,富有地方特色;镇各驻地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主干道沿街单位实施拆墙透绿;居住区绿化不低于20%;工业企业绿化不低于15%;学校医院、机关团体等公共场所绿化不低于25%;按照城镇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山体、水系及周边自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人均拥有道路面积9平方米以上,用水普及率90%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100%,镇区路灯照明科学合理,繁华区、景区配有标准化的公厕。
省级园林城镇实行申报制,具备下列条件的建制镇,可以申报省级园林城镇:镇人民政府已提出创建省级园林城镇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实施1年以上的。
省级园林城镇评选每年开展一次,申报时间为评选年的7月31日前,命名时间为10月以后。经审查考核符合标准的城镇,命名为“山西省园林城镇”,颁发奖牌和证书,并给予奖励。其中,符合国家园林城镇标准的,推荐申报国家园林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