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长春市政府获悉,《长春市庭院绿化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起草完毕,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及建议于10月20日前反馈至长春市政府法制办(安达街199号百聚商务广场507室)或传送至邮箱qkf88509020@sina.com。
草案拟规定,新建工程项目庭院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绿化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违反草案规定,将庭院绿化用地挪作他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涉及违法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擅自临时占用庭院绿地,责令退还,恢复原状;情节严重,可并处造成损失金额三倍至五倍罚款。擅自移植、砍伐庭院内树木,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移植、砍伐树木总价格十倍处以罚款。向庭院绿地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堆放杂物和在庭院内的树木上晾晒衣物,以及其他损害庭院绿化及其设施行为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