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萧山分局监制
苗木(花卉)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出卖人: (简称甲方) 签订地点:
买受人: (简称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条 品名、数量、保护价及交货时间:
品 名
规 格
(长度、直径)
计量
单位
数 量
保护价
金 额
(元)
交货时间及数量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 质量标准:1、起挖时间不得超过 小时;2、根须发达,须根多;3、根部留土半径为 公分;4、外皮无蛀痕、严重伤痕;5、
第三条 交货验收地点: ,装卸费由 支付,运费由 承担。
第四条 捆扎要求:□稻草绳;□ 。捆扎费由 承担。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如明显低于市场价收购,则有权拒售;
2、市场价低于保护价时,享有以保护价销售的权利;
3、为确保成活率,在起挖时,根部要保证足够的泥土,并包扎牢固;
4、属乙方订购的花卉苗木,甲方不得卖给第三人。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约定,享有优先收购甲方的苗木(花卉)的权利;
2、市场价低于保护价时,应以保护价收购,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3、甲方交售的苗木(花卉)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乙方有权拒收,或按质论价。
第六条 收购价格及货款结算方式:
市场价高于保护价,乙方按当地市场价收购;市场价低于保护价,乙方以保护价收购(仅限于合同约定的数量)。
货款结算方式:□当场现金支付;□于 年 月 日前汇款至 ;□合同签订日首付 元,余款 元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 。
第七条 给付定金的时间和数额:
乙方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甲方定金 元。
第八条 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九条 变更或解除条件: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提前 天通知另一方,并采用书面形式达成变更或解除协议;接到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通知的一方,应在 天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擅自将订购的苗木(花卉)卖给第三人的,应向乙方支付自销金额 %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约定市场价或保护价收购的,应向甲方支付销售金额 %的违约金;
3、违约金应当在确定责任后 天内支付;
4、逾期交货或逾期付款的,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交货或付款之日止,责任方应按日向另一方支付逾期货款金额万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在履行期内,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应于发生之日起15天内向对方当事人告知情况,经镇农业主管部门证实后,可不承担违约责任,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向镇农业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出卖人:(签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E-mail:
买受人:(签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