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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插花员国家职业标准〈之四〉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19  浏览次数:238
4.比重表
4.1 理论知识(见下表)

项目 初级(%) 中级(%) 高级(%) 技师(%)
基本要求 职业道德 10 5 5 5
基础知识 15 10 5 5
相关知识 接待 10 10 5 -
准备 30 15 10 -
设计 - 30 35 -
制作 25 20 30 -
设计与制作 - - - 55
管理 10 10 10 -
技术管理 - - - 15
培训指导 - - - 20
合计 100 100 100 100
4.2 技能操作(见下表)

项 目 初级(%) 中级(%) 高级(%) 技师(%)
技能要求 接待 15 10 5 -
准备 25 15 10 -
设计 - 20 35 -
制作 45 40 40 -
设计与制作 - - - 60
管理 15 15 10 -
技术管理 - - - 20
培训指导 - - - 20
合计 100 100 100 100
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培训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插花员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现阶段本职业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本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作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的制定遵循了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既保证了《标准》体例的规范化,又体现了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特点,同时也使其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四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四、本《标准》是在各有关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参加编写和审定的主要人员有:王莲英、秦魁杰、虞佩珍、王绥枝、罗宁、翟兰生、童春华、陈汉民、刘永澎。在此一并致谢。
  五、本《标准》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自2002 年9月29日起施行。(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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