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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园林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21  浏览次数:202
武园〔2005〕3号

市园林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园林局关于加强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
事项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城区园林局,市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武政[2004]54号文)的要求,市局将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事项委托给各城区园林局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实施。为了保证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落实到位,真正体现便民、高效的原则,市局制定了《武汉市园林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事项管理的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武汉市园林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事项管理的试行办法》



                           二OO五年三月十八日


武汉市园林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事项管理的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行政许可法》、《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武政[2004]54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事项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事项的受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化用地面积由市园林局负责审核;
(二)在各区及东湖风景区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化用地面积由各区园林部门和东湖风景区管理局负责审核。

  第四条 各区园林部门受理的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事项,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测算、审核及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按照审批权限报市园林局备案或批准。

  第五条 东湖风景区管理局受理的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审核事项,由东湖风景区管理局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测算、审核以及报市园林局备案后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没有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按照所缺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如果因特殊情况须减免绿化补偿费的,则必须报市园林局批准。

  第七条 市园林局、东湖风景区管理局以及各区园林部门收取的绿化补偿费直接进入市财政专项账户。

  第八条 市园林局每年度按照东湖风景区管理局、各区园林
部门收取绿化补偿费总额的5%拨付给各区园林部门和东湖风景区管理局,作为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专项费用。

  第九条 东湖风景区管理局、各区园林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受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比例进行测算,并对测算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条 东湖风景区管理局、各区园林部门应当对受理的每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建立专门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东湖风景区管理局、各区园林部门应按季度将审
核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登记、编制目录并予以汇总后,报送市园林局。

  第十二条 东湖风景区管理局、各区园林部门负责对受理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网上信息录入、更新以及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东湖风景区管理局、各区园林部门依法对受理的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事项进行行政监督检查:
(一)被许可人未按规定时间缴纳绿化补偿费,应责令其限期补交;
(二)被许可人未按照经批准的标准建设绿化用地,应责令其限期补充完成绿化面积;
(三)被许可人在限期内既不补充完成绿化面积又不补交绿化补偿费的,应依法给予被许可人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东湖风景区管理局、各区园林部门依法追缴的绿化补偿费直接缴存到市财政专项帐户。

  第十五条 市园林局负责对东湖风景区管理局、各区园林部门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技术指导、监督抽查。

  第十六条 市园林局于每季度不定量地抽查东湖风景区管理局、各区园林部门审核的建设工程项目。
市园林局每半年对东湖风景区管理局、各区园林部门的行政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东湖风景区管理局、各区园林部门如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市园林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处理:
(一)收回各区园林部门、东湖风景区管理局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审核权;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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