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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拟规定建立漓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24  作者:法制网 今天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获悉,为切实有效地保护漓江生态环境,5月4日,自治区法制办  浏览次数:131

              今天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获悉,为切实有效地保护漓江生态环境,5月4日,自治区法制办已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漓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意见稿》)在网上公布,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意见,热盼各界为保护漓江建言献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漓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项目,经过多次讨论、反复修改。

        《条例意见稿》规定,除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已明确禁止的行为外,在漓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特别明确禁止了砍伐、侵占林地、烧山开垦、违规开采地下水、采砂采石、直排污水、非法捕捞、破坏地形地貌以及不合理的养殖、餐饮、建设和旅游活动等,涵盖了可能对漓江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主要行为,提供了较为全面的保护。

        考虑到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可能涉及的居民安置问题,为科学规划保护区内居民安置工作,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条例意见稿)》增加“根据漓江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对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核心景区、重点景区居民实行异地安置”的规定。

        有立法专家指出,为了保护漓江生态环境,两岸群众也付出了极大的牺牲,如果保护与受益关系不对等,漓江两岸的居民不能在长期的漓江保护中受益,居民们的生活水平上不来,环境意识很难提高。为此《条例意见稿)》配套以设立漓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建立漓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并落实漓江生态环境保护资金。

        此外,还应建立扶助机制,自治区和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扶助为漓江保护做出贡献的源头、沿岸和库区居民生产生活;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应当帮助解决就业或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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