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日前印发《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加强占用征收林地管理,落实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制度,严格保护、节约集约使用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建设用地。
占用征收林地定额是指年度内国家允许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最大限量。根据办法,定额使用应当以严格保护为前提,节约集约使用林地;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优先保障国家重点基础建设项目;严格控制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促请本级人民政府将定额的执行情况作为政府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办法规定,定额每5年编制一次,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指标,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省级定额建议指标,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适度从紧、保障重点的原则,依据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测算用地规模,优先保障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从严控制经营性项目,禁止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供地的建设项目。省级年度定额必须优先用于国家能源基地、国家级电网、油气干线管网、公(铁)路,港口、机场、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适度控制用于城镇扩展边界、工矿开发和商业性开发等建设项目。
根据办法,定额实行5年总额控制,允许年度间调剂使用。年度定额有节余的,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定后可结转使用;年度定额不足的,允许提前使用下年度定额。提前使用的定额数量,不得超过本年度定额的20%。结转或者提前使用的定额,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在下年度定额中给予相应增加或者核减。申请提前使用下年度定额的,仅限于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抢险救灾需要使用的林地。
办法规定,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项目建立定额使用管理档案,按月上报定额使用情况和统计报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负责对监督区域年度定额执行情况的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督促地方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报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擅自超定额审核占用征收林地的,违反规定、隐瞒不报的,将审核项目变更为临时占用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项目以及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行为,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据情调减其下年度定额,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