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日至7月1日,《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送审稿)》开始在法制办网站上征求民意。修订稿不仅将绿化适用范围由目前的城市建成区扩大到本市全部行政区域,而且评定绿化指标的主体确定为规划部门。今后,建设单位绿化补偿费未缴齐,将得不到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修订稿规定,本市绿地系统规划分为市、区(县)、镇三级。绿地系统规划在报批前,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可以采用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绿地系统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确定。根据规定,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建设绿地,绿地建设费用应当纳入该建设项目总投资,由建设单位负责落实。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建设绿地,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比例难以达到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未缴齐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此外,修订稿还增加了义务植树的相关内容。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植树造林、认建认养树木绿地、开展绿化活动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同时,修订稿还扩大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范围,将中心城区、新城、建制镇范围内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交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实施,其他处罚权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