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对占绿毁绿者说不
沈阳市政府7月25日对外公布:8月1日起,沈阳市专为城市绿地保护制定的首个政府规章———《沈阳市城市绿地保护规定》(以下称《规定》)将正式施行。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损害城市绿地、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都将受到罚款、补植树木等处罚,违法审批占用绿地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一个重工业城市,沈阳曾经污染严重,生态环境脆弱。在提出建设森林城市战略目标后,沈阳市委、市政府连续组织大规模城市绿化建设工程,逐步构建起“外围森林环抱,内部绿色成网”的城市绿化新格局。至2006年底,沈阳市新植树木2410万株,建成区绿地118.4平方公里,绿化覆盖率达41.1%,绿地率36.84%,人均公共绿地12.8平方米,比全国平均水平多出4平方米。沈阳市还因此跻身“国家森林城市”行列。
但在创造良好生态环境的同时,一些侵占和破坏城市绿化成果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占绿毁绿、蚕食绿地的行为明显存在,开发商“在公园绿地上项目”的越来越多。据统计,2002年7月以来,沈阳市建设项目新、改、扩建工程,房地产开发、市政道路桥梁施工,沿街门市开门、开通道,庭院改造等占用绿地已达15.62万平方米,砍伐、移植树木1.56万株,造成了一定的经济尤其是生态损失。
为提高全社会的绿地保护意识,保护城市绿化、美化成果,有序利用园林绿化资源,创造更好的生态和人居环境,沈阳市专门制定出台该《规定》。按照《规定》:新建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在树上刻画、张贴或悬挂物品,攀树、折技、剥损树皮,践踏、损毁花草等经常出现在生活中却被很多人不以为然的行为,除了要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公民将被处以20元至50元罚款,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将被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审批占用绿地的,由有关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为绿地保护工作提供法制保障的同时,《规定》还着重强化了社会监督作用。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城市绿地,要组织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经批准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的,必须按照相邻地块土地市场评估价格3倍数额缴纳损坏绿地补偿费。损坏绿地补偿费由市财政部门专项存储,列入城建年度投资计划,用于补建和增加绿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