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花卉苗木检疫合格证的审批程序
1、承办业务:依照《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县以上的森检机构承办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施检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苗木、种子、及繁殖材料、木材、药材、果品、盆景、竹类及产品等)的产地检疫。
产地检疫技术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操作规程》(产地检疫部分)的规定执行。
2、办事程序:
(1)、从事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向当地森检机构提出申请,森检机构派森检员到现场检验和取样室内检验。
(2)、经室外检验和室内检验末发现检疫对象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