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森林防火戒严期为每年3月1日至5月15日。森林防火工作由辖区行政首长负责,并组织实施。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重点公益林区、生态区、重点林业项目区、通道树、农田林网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烧荒、烧田埂草、烧农作物废弃物料(如秸秆)等生产性用火。
2、烧纸、烧香、烧蜡烛、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3、携带火种和易燃品。
4、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凡违规野外用火者,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森林内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并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要求。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的,监护人应当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经营者应当履行监督管理义务。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公安机关要加大对破坏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打击力度。
七、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对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民的防火意识。同时,要在重要路口设立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戒严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重点地段、重点区域要设置巡山、护山专业巡逻队,昼夜巡查。
八、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实施意见(忻政发<2009>53号文件),并作为考核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内容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九、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划定森林防火禁火区域,即时发布本行政管辖区禁火令。
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如发现森林火灾要及时拨打森林防火值班电话:0350-3034701、12119或火警119,对报警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忻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