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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设计规范(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02  浏览次数:231
续:公园设计规范(一)

          第五章 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

  第一节 园路

  第5.1.1条 各级园路应以总体设计为依据,确定路宽、平曲线和竖曲线的线形以及路面结构。

  第5.1.2条 园路宽度宜符合表5.1.2的规定。

  第5.1.3条 园路线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地形、水体、植物、建筑物、铺装场地及其它设施结合,形成完整的风景构图;
  二、创造连续展示园林景观的空间或欣赏前方景物的透视线;
  三、路的转折、衔接通顺,符合游人的行为规律。

  第5.1.4条 主路纵坡宜小于8%,横坡宜小于3%,粒料路面横坡宜小于4%,纵、横坡不得同时无坡度。山地公园的园路纵坡应小于12%,超过12%应作防滑处理。主园路不宜设梯道,必须设梯道时,纵坡宜小于36%。

  第5.1.5条 支路和小路,纵坡宜小于18%。纵坡超过15%路段,路面应作防滑处理;纵坡超过18%,宜按台阶、梯道设计,台阶踏步数不得少于2级,坡度大于58%的梯道应作防滑处理,宜设置护拦设施。

  第5.1.6条 经常通行机动车的园路宽度应大于4m,转弯半径不得小于12m。

  第5.1.7条 园路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第5.1.8条 通往孤岛、山顶等卡口的路段,宜设通行复线;必须沿原路返回的,宜适当放宽路面。应根据路段行程及通行难易程度,适当设置供游人短暂休憩的场所及护拦设施。

  第5.1.9条 园路及铺装场地应根据不同功能要求确定其结构和饰面。面层材料应与公园风格相协调,并宜与城市车行路有所区别。

  第5.1.10条 公园出入口及主要园路宜便于通过残疾人使用的轮椅,其宽度及坡度的设计应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 50)中的有关规定。

  第5.1.11条 公园游人出入口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总宽度符合表5.1.11的规定;
  二、单个出入口最小宽度1.5m;
  三、举行大规模活动的公园,应另设安全门。

  第二节 铺装场地

  第5.2.1条 根据公园总体设计的布局要求,确定各种铺装场地的面积。铺装场地应根据集散、活动、演出、赏景、休憩等使用功能要求作出不同设计。

  第5.2.2条 内容丰富的售票公园游人出入口外集散场地的面积下限指标以公园游人容量为依据,宜按500m2/万人计算。

  第5.2.3条 安静休憩场地应利用地形或植物与喧闹区隔离。

  第5.2.4条 演出场地应有方便观赏的适宜坡度和观众席位。

  第三节 园桥

  第5.3.1条 园桥应根据公园总体设计确定通行、通航所需尺度并提出造景、观景等项具体要求。

  第5.3.2条 通过管线的园桥,应同时考虑管道的隐蔽、安全、维修等问题。

  第5.3.3条 通行车辆的园桥在正常情况下,汽车荷载等级可按汽车—10级计算。

  第5.3.4条 非通行车辆的园桥应有阻止车辆通过的措施,桥面人群荷载按3.5kN/m2计算。

  第5.3.5条 作用在园桥栏杆扶手上的竖向力和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均按1.0kN/m计算。


          第六章 种植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6.1.1条 公园的绿化用地应全部用绿色植物覆盖。建筑物的墙体、构筑物可布置垂直绿化。

  第6.1.2条 种植设计应以公园总体设计对植物组群类型及分布的要求为根据。

  第6.1.3条 植物种类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适应栽植地段立地条件的当地适生种类;
  二、林下植物应具有耐阴性,其根系发展不得影响乔木根系的生长;
  三、垂直绿化的攀缘植物依照墙体附着情况确定;
  四、具有相应抗性的种类;
  五、适应栽植地养护管理条件;
  六、改善栽植地条件后可以正常生长的、具有特殊意义的种类。

  第6.1.4条 绿化用地的栽植土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栽植土层厚度符合附录四的数值,且无大面积不透水层;
  二、废弃物污染程度不致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
  三、酸碱度适宜;
  四、物理性质符合表6.1.4的规定;
  五、凡栽植土壤不符合以上各款规定者必须进行土壤改良。

  第6.1.5条 铺装场地内的树木其成年期的根系伸展范围,应采用透气性铺装。

  第6.1.6条 公园的灌溉设施应根据气候特点、地形、土质、植物配置和管理条件设置。

  第6.1.7条 乔木、灌木与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种地下管线的距离,应符合附录二、三的规定。

  第6.1.8条 苗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规定苗木的种名、规格和质量;
  二、根据苗木生长速度提出近、远期不同的景观要求,重要地段应兼顾近、远期景观,并提出过渡的措施;
  三、预测疏伐或间移的时期。

  第6.1.9条 树木的景观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郁闭度
  1、风景林地应符合表6.1.9的规定;
  2、风景林中各观赏单元应另行计算,丛植、群植近期郁闭度应大于0.5;带植近期郁闭度宜大于0.6。
  二、观赏特征
  1、孤植树、树丛:选择观赏特征突出的树种,并确定其规格、分枝点高度、姿态等要求;与周围环境或树木之间应留有明显的空间;提出有特殊要求的养护管理方法。
  2、树群:群内各层应能显露出其特征部分。
  三、视距
  1、孤立树、树丛和树群至少有一处欣赏点,视距为观赏面宽度的1.5倍和高度的2倍;
  2、成片树林的观赏林缘线视距为林高的2倍以上。

  第6.1.10条单行整形绿篱的地上生长空间尺度应符合表6.1.10的规定。双行种植时,其宽度按表6.1.10规定的值增加0.3~0.5m。

  第二节 游人集中场所

  第6.2.1条 游人集中场所的植物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游人活动范围内宜选用大规格苗木;
  二、严禁选用危及游人生命安全的有毒植物;
  三、不应选用在游人正常活动范围内枝叶有硬刺或枝叶形状呈尖硬剑、刺状以及有浆果或分泌物坠地的种类;
  四、不宜选用挥发物或花粉能引起明显过敏反应的种类。

  第6.2.2条 集散场地种植设计的布置方式,应考虑交通安全视距和人流通行,场地内的树木枝下净空应大于2.2m。

  第6.2.3条 儿童游戏场的植物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乔木宜选用高大荫浓的种类,夏季庇荫面积应大于游戏活动范围的50%;
  二、活动范围内灌木宜选用萌发力强、直立生长的中高型种类,树木枝下净空应大于1.8m。

  第6.2.4条 露天演出场观众席范围内不应布置阻碍视线的植物,观众席铺栽草坪应选用耐践踏的种类。

  第6.2.5条 停车场的种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树木间距应满足车位、通道、转弯、回车半径的要求;
  二、庇荫乔木枝下净空的标准:
  1、大、中型汽车停车场:大于4.0m;
  2、小汽车停车场:大于2.5m;
  3、自行车停车场:大于2.2m。
  三、场内种植池宽度应大于1.5m,并应设置保护设施。

  第6.2.6条 成人活动场的种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宜选用高大乔木,枝下净空不低于2.2m;
  二、夏季乔木庇荫面积宜大于活动范围的50%。

  第6.2.7条 园路两侧的植物种植
  一、通行机动车辆的园路,车辆通行范围内不得有低于4.0m高度的枝条;
  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园路边缘种植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宜选用硬质叶片的丛生型植物;
  2、路面范围内,乔、灌木枝下净空不得低于2.2m;
  3、乔木种植点距路绿应大于0.5m。

  第三节 动物展览区

  第6.3.1条 动物展览区的种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创造动物的良好生活环境;
  二、不致造成动物逃逸;
  三、创造有特色植物景观和游人参观休憩的良好环境;
  四、有利于卫生防护隔离。

  第6.3.2条 动物展览区的植物种类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模拟动物原产区的自然景观;
  二、动物运动范围内应种植对动物无毒、无刺、萌发力强、病虫害少的中慢长种类。

  第6.3.3条 在笼舍、动物运动场内种植植物,应同时提出保护植物的措施。

  第四节 植物园展览区

  第6.4.1条 植物园展览区的种植设计应将各类植物展览区的主题内容和植物引种驯化成果、科普教育、园林艺术相结合。

  第6.4.2条 展览区展示植物的种类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科普、科研具有重要价值;
  二、在城市绿化、美化功能等方面有特殊意义。
  第6.4.3条 展览区配合植物的种类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能为展示种类提供局部良好生态环境;
  二、能衬托展示种类的观赏特征或弥补其不足;
  三、具有满足游览需要的其他功能。

  第6.4.4条 展览区引入植物的种类,应是本园繁育成功或在原始材料圃内生长时间较长、基本适应本地区环境条件者。


          第七章 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设计

  第一节 建筑物

  第7.1.1条 建筑物的位置、朝向、高度、体量、空间组合、造型、材料、色彩及其使用功能,应符合公园总体设计的要求。

  第7.1.2条 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物等其他造园要素统一协调;
  二、层数以一层为宜,起主题和点景作用的建筑高度和层数服从景观需要;
  三、游人通行量较多的建筑室外台阶宽度不宜小于1.5m;踏步宽度不宜小于30c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16cm;台阶踏步数不少于2级;侧方高差大于1.0m的台阶,设护拦设施;
  四、建筑内部和外缘,凡游人正常活动范围边缘临空高差大于1.0m处,均设护拦设施,其高度应大于1.05m;高差较大处可适当提高,但不宜大于1.2m;护拦设施必须坚固耐久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其竖向力和水平荷载应符合本规范第5.3.5条的规定;
  五、有吊顶的亭、廊、敞厅,吊顶采用防潮材料;
  六、亭、廊、花架、敞厅等供游人坐憩之处,不采用粗糙饰面材料,也不采用易刮伤肌肤和衣物的构造。

  第7.1.3条 游览、休憩建筑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0m;亭、廊、花架、敞厅等的楣子高度应考虑游人通过或赏景的要求。

  第7.1.4条 管理设施和服务建筑的附属设施,其体量和烟囱高度应按不破坏景观和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管理建筑不宜超过2层。

  第7.1.5条 “三废”处理必须与建筑同时设计,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景观。

  第7.1.6条 残疾人使用的建筑设施,应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 50)的规定。

  第二节 驳岸与山石

  第7.2.1条 河湖水池必须建造驳岸并根据公园总体设计中规定的平面线形、竖向控制点、水位和流速进行设计。岸边的安全防护应符合本规范第7.1.2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7.2.2条 素土驳岸
  一、岸顶至水底坡度小于100%者应采用植被覆盖;坡度大于100%者应有固土和防冲刷的技术措施;
  二、地表迳流的排放及驳岸水下部分处理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7.2.3条 人工砌筑或混凝土浇注的驳岸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寒冷地区的驳岸基础应设置在冰冻线以下,并考虑水体及驳岸外侧土体结冻后产生的冻胀对驳岸的影响,需要采取的管理措施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二、驳岸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 7)的规定。

  第7.2.4条 采取工程措施加固驳岸,其外形和所用材料的质地、色彩均应与环境协调。

  第7.2.5条 堆叠假山和置石,体量、形式和高度必须与周围环境协调,假山的石料应提出色彩、质地、纹理等要求,置石的石料还应提出大小和形状。

  第7.2.6条 叠山、置石和利用山石的各种造景,必须统一考虑安全、护坡、登高、隔离等各种功能要求。

  第7.2.7条 叠山、置石以及山石梯道的基础设计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定》(GBJ 7)的规定。

  第7.2.8条 游人进出的山洞,其结构必须稳固,应有采光、通风、排水的措施,并应保证通行安全。

  第7.2.9条 叠石必须保持本身的整体性和稳定性。山石衔接以及悬挑、山洞部分的山石之间、叠石与其它建筑设施相接部分的结构必须牢固,确保安全。山石勾缝作法可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第三节 电气与防雷

  第7.3.1条 园内照明宜采用分线路、分区域控制。

  第7.3.2条 电力线路及主园路的照明线路宜埋地敷设,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线,线路敷设应符合本规范第3.2.13条的规定。

  第7.3.3条 动物园和晚间开展大型游园活动、装置电动游乐设施、有开放性地下岩洞或架空索道的公园,应按两路电源供电设计,并应设自投装置;有特殊需要的应设自备发电装置。

  第7.3.4条 公共场所的配电箱应加锁,并宜设在非游览地段。园灯接线盒外罩应考虑防护措施。

  第7.3.5条 园林建筑、配电设施的防雷装置应按有关标准执行。园内游乐设备、制高点的护栏等应装置防雷设备或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节 给水排水

  第7.4.1条 根据植物灌溉、喷泉水景、人畜饮用、卫生和消防等需要进行供水管网布置和配套工程设计。

  第7.4.2条 使用城市供水系统以外的水源作为人畜饮用水和天然游泳场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相应的卫生标准。

  第7.4.3条 人工水体应防止渗漏,瀑布、喷泉的水应重复利用;喷泉设计可参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 15)的规定。

  第7.4.4条 养护园林植物用的灌溉系统应与种植设计配合,喷灌或滴灌设施应分段控制。喷灌设计应符合《喷灌工程技术规范》(GBJ 85)的规定。

  第7.4.5条 公园排放的污水应接入城市污水系统,不得在地表排放,不得直接排入河湖水体或渗入地下。

  第五节 护栏

  第7.5.1条 公园内的示意性护栏高度不宜超过0.4m。

  第7.5.2条 各种游人集中场所容易发生跌落、淹溺等人身事故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性护栏;设计要求可参照本规范第7.1.2条的规定。

  第7.5.3条 各种装饰性、示意性和安全防护性护栏的构造作法,严禁采用锐角、利刺等形式。

  第7.5.4条 电力设施、猛兽类动物展区以及其他专用防范性护栏,应根据实际需要另行设计和制作。

  第六节 儿童游戏场

  第7.6.1条 公园内的儿童游戏场与安静休憩区、游人密集区及城市干道之间,应用园林植物或自然地形等构成隔离地带。

  第7.6.2条 幼儿和学龄儿童使用的器械,应分别设置。

  第7.6.3条 游戏内容应保证安全、卫生和适合儿童特点,有利于开发智力,增强体质。不宜选用强刺激性、高能耗的器械。

  第7.6.4条 游戏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儿童游戏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要求:
  1、室内外的各种使用设施、游戏器械和设备应结构坚固、耐用,并避免构造上的硬棱角;
  2、尺度应与儿童的人体尺度相适应;
  3、造型、色彩应符合儿童的心理特点;
  4、根据条件和需要设置游戏的管理监护设施。
  二、机动游乐设施及游艺机,应符合《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GB 8408)的规定;
  三、戏水池最深处的水深不得超过0.35m,池壁装饰材料应平整、光滑且不易脱落,池底应有防滑措施;
  四、儿童游戏场内应设置坐凳及避雨、庇荫等休憩设施;
  五、宜设置饮水器、洗手池。

  第7.6.5条 游戏场地面
  一、场内园路应平整,路缘不得采用锐利的边石;
  二、地表高差应采用缓坡过渡,不宜采用山石和挡土墙;
  三、游戏器械下的场地地面宜采用耐磨、有柔性、不扬尘的材料铺装。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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