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开展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切实推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行了修订。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新《办法》和新《标准》,按照要求做好国家园林城市申报工作。
《办法》明确提出,国家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符合条件的设市城市均可申报。国家园林城市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评审年。申报城市须在申报年的9月30日前将城市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及遥感测试基础资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其他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评审年的3月31日。
根据《办法》规定,评审程序分别是材料审查、问卷调查、实地考查、综合评审。一是材料审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负责从国家园林城市专家委员会中抽取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和遥感测试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二是问卷调查。对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城市,须在实地考查前进行问卷调查。问卷调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组织,由专业社会调查机构具体实施,问卷调查分析报告须在实地考查10天前完成。三是实地考察。经过遥感测试达标的申报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组织专家考查组进行实地考查。实地考查采取既定线路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查主要针对遥感测试结果进行,抽查线路及内容由专家组组长确定。申报城市至少应在专家考查组抵达前两天,在当地不少于两种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考查组工作时间、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便于考查组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专家考查组须在实地考查结束后一周内,将经考查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的书面考查意见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四是综合评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负责组织召开国家园林城市综合评审会,从国家园林城市专家委员会中抽取评审委员,对申报城市的创建工作进行综合评审。参加综合评审会的评审委员不少于21人,且为奇数。评审委员通过查看申报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材料、国家园林城市创建申报材料,观看创建工作技术报告DVD音像片,听取实地考查评估意见和综合评议等评审程序,对申报城市进行投票和打分,形成综合评审意见。实地考查专家组只负责汇报实地考查情况,不参与综合评审的投票打分。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问卷调查综合得分占综合评审得分的40%。
《办法》规定,国家园林城市综合评审意见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审核通过的城市进行命名通报。
《办法》明确,对已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采取“城市自查、省级普查、部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动态监管。省级普查每5年开展一次,部级抽查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凡抽查合格的,保留“国家园林城市”称号;抽查不合格的,将予以书面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将公告撤销其称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各地要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生态优先、功能完善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工作方案和目标,按照《标准》和《办法》的要求,做好国家园林城市申报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县、镇园林绿化工作的指导服务,积极开展省级园林县城、城镇创建活动。在未出台新的国家园林县城标准和评审办法之前,国家园林县城的申报和评审仍按照《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园林县城活动的通知》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次推荐的县、镇数量各不超过3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