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古树名木是历史的见证,活的文物,也是风景旅游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高的科研、生态、观赏和科普价值。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是全社会长期的重要的工作。根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的通知》(建城(1991)1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地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城市古树名木进行调查核实,立档桂牌,公布名单。挂牌应标明树名、学名、科属、保护等级、树龄、挂牌时间,对有特殊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还应立说明牌进行介绍。
第三条 管理部门应加强古树名木的宣传教育、普及科学知识、发动群众保护古树名木,并参照本规定组织和指导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
第二章 一般养护
第四条 对已确定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建立管护责任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单位 (人 ),制定并落实管护措施。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人)按照属地管护的原则划定。
第五条 古树名木树干以外10~15米为古树名木生长保护范围,在生长保护范围内的新、扩、改建建设工程,必须满足古树名木根系生长和日照要求,并在施工期间落实养护措施。
第六条 严禁在树体上钉钉、缠绕铁丝、绳索、悬挂杂物或作为施工支撑点和固定物,严禁刻划树皮和攀折树枝,发现伤疤和树洞要及时修补,对腐烂部位应按外科方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 一级古树及生长在公园绿地或人流密度较大、易受毁坏的二、三级古树名木应设置保护围栏,围栏与树干距离不得少于2米,特殊立地条件无法达到2米的,以人摸不到树干为最低要求。围栏内土壤表面可种植三叶草等豆科植物,以保持土壤湿润、透气。
第八条 每年应对古树名木的生长情况进行调查,并做好记录,发现生长异常需分析原因,及时采取养护措施,并采集标本存档。
第九条 根据不同树种对水分的不同要求进行浇水或排水。高温干旱季节。根据土壤含水量的测定值,进行浇透水或叶面喷淋。根系分布范围内需有良好的自然排水系统、不得长期积水。无法沟排的需增设盲沟与暗井。生长在坡地的古树名木可在其下方筑水平梯田扩大吸水和生长范围。
第十条 古树名木长时间在同一地点生长,土壤肥力会下降,在测定土壤元素含量的情况下进行施肥。土壤里如缺微量元素,可针对性增施微量元素,施肥方法可采用穴 肥、放射性沟施和叶面喷施。
第十一条 修剪古树名木的枯死枝、梢,事先应由主管部门技术人员制定修剪方案, 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修剪要避开伤流盛期。小枯枝用手锦锯掉或铁钩钩掉。截犬枝应做到锯口平整、不劈裂、不撕皮,过大的粗枝应采取分,段截枝法。操作时应注意安全,锯口应涂防腐剂,防止水分蒸发及病虫害侵害。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树体不稳或粗枝腐朽且严重下垂,均需进行支撑加固,支撑物要注意美观,支撑可采用刚性支撑或弹性支撑。
第十三条 定期检查古树名木的病虫害情况,采用综合防治措施,认真推广和采用安全、高效、低毒农药及防治新技术,严禁使用剧毒农药。使用化学农药应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十四条 树体高大的古树名木,周围30米内无高大建筑时,应设置避雷装置。 第十五条 对古树名木要逐年做好养护记录并存档。
第三章 特殊养护
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生长在不利的特殊环境,需作特殊养护。进行特殊处理时需由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施工全过程需由工程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并做好摄影和照像资料存档。
第十七条 土壤密实、透水透气不良、土壤含水量高,影响根系的正常生命活动,可结合施肥对土壤进行换土。含水量过高可开挖盲沟或暗井进行排水。
第十八条 人流密度过大及道路广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可在根系分布范围内进行透气铺装(一般为树冠垂直投影外2米)。透气铺装的材料应具有良好的透水、透气性,应根据地面的抗压需要而采用不同的抗压性材料。透气铺装可采用倒梯形砖铺装、架空铺装等方法。
第十九条 因地下工程漏水引起地下积水,需找到漏点并堵住;因土质含建筑渣土而持水不足,应结合换土,清除渣土,混入适量壤土。
第四章 其 它
第二十条 建立古树名木保护档案是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的基础工作,档案包括:
1、古树名木登记表;
2、古树名木养护记录表;
3、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一条 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均需由主管单位向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报告,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论证核实后填表存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具有重大历史背景和纪念意义的巴枯死的古树名木应在原地立牌说明。 附录本规定用词说明: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应这样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