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通过,近日,杭州市公告出台《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内容包括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费用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共四十五条。明确了条例适用范围、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的职责部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建设要求、城市绿地保护和管理细则、各项城市绿化收费标准以及违反条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分期建设计划,并依法实施招标。规定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其绿地性质或破坏其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迁移、砍伐树木。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有害植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城市绿化资源调查、监测和监控,建立城市绿化相关信用考核体系,完善城市绿化管理信息系统,依法公布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相关信息。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杭州市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提供了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对加强我省平原绿化建设和保护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