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的城市靓,绿地多,老百姓出了家门就能进公园。昨天,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新《条例》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新《条例》规定,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大连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划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其他绿地控制线(绿线)严格管理,绿线内用地不得擅自改为他用。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改建居住区不低于30%。而原《条例》中规定,城市新建区规划的绿地面积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的30%;城市改建区规划的绿地面积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对减少的绿化用地面积组织绿化建设,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新《条例》还规定,城市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范围内有树木绿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决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人应当按照临时绿化标准和要求在六个月内进行临时绿化,所需建设和养护费用由土地使用人承担。未实施临时绿化的,由所在区(市)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