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政府出台植树造林新政策,确保70%育林资金用于造林,并将林地产权逐步明晰到个人。
据了解,长春市财政设立造林专项资金,各城区、开发区每年用于造林绿化的资金不少于20万元。市政府要求各县、区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集体林育林基金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切实保证育林基金的70%用于植树造林。
针对各县、市林地清理工作,长春市政府规定,凡是1998年以来非法侵占、蚕食的林地都要依法收回来。凡是已预留出来的“三北”防护林建设用地都要按照规划要求造林。要继续挖掘荒山、荒坡、荒滩、荒沟和废弃砖厂、取土坑、垃圾场的土地潜力,规模大的地块实行承包、租赁、拍卖造林,小的地块一律实行“谁造林,谁所有”的政策,鼓励农民造林绿化的积极性。对于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管理的山林,可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将产权逐步明晰到个人。对零星分散的国有林地,可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合理作价后,转让给个人经营。对经过林业质检部门检查验收合格的造林地块,不论何种所有制形式,林业部门在造林资金上都给予直接定额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