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入桌面 | 无图版
 
 
 
当前位置: 四川省花卉协会-E花木四川省花花协会 » 花木资讯 » 法律法规 » 《林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第三章(下)

《林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第三章(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9-07  浏览次数:1042

第六节 大力推进创新驱动

在全社会林业需求旺盛和林业建设任务更加繁重的形势下,必须强化科技新引领、拓宽发展新模式、培育发展新动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创新驱动引领林业发展再上新水平。

一、实施科技引领新战略

全面深化林业科技体制改革,紧扣支撑生态建设、引领产业升级、服务绿色发展三大主题,充分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驱动力的作用,把满足林业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需求、解决关键问题作为林业科技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组织多学科、跨地域的科技协同创新,实施一批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全行业科技进步有带动性、标志性、突破性的重大科技项目。通过加强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以及技术集成示范推广与应用,获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提高林业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发展的协同,问题链、创新链、价值链和产业链的协同。加强林业科研机构能力建设。完善林业科研评价和激励机制,强化理论创新与国际前沿对接、技术创新与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与个人利益对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保护林业知识产权。加强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积极推进森林认证,强化林业生物安全和遗传资源管理。加强重点实验室、生态定位观测研究站网等林业科技条件平台建设。

二、培育国土绿化新机制

积极培育新型营造林主体,鼓励家庭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开展专业化规模化造林绿化,认捐、认养林木。大力推动国有林区、国有林场开展多种形式的场外合作造林和森林保育经营,新建一批担负区域国土绿化和生态修复主体任务的国有林场。创新产权模式,引导各方面资金投入植树造林,对营造商品林的造林主体赋予林木占有、使用、收益、处置(采伐)等权利,对营造公益林的造林主体赋予依托公益林生态功能开展特许经营的优先权,探索国家赎买重要生态区位公益林相关政策。探索实行林木良种苗木国家专供,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向种苗生产主体购买优质种苗,免费向营造林主体提供。创新中央财政造林补贴政策,由事前以计划为主向事后以绩效为主转变,对新造已成林地给予补助。建立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开发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分工合理、相互补充的金融支持林业新体系。积极鼓励私营企业、民营资本与政府合作,大力推广国家储备林PPP建设模式,增加中国绿化基金和中国绿色碳汇基金总量。丰富义务植树实现形式,提高义务植树尽责水平。

三、构建林业管理新模式

加快林业部门职能转变,进一步规范和改革林业行政审批行为,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减少林业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及考核问责。转变职能,加强生态安全监测和预警制度建设,服务国家生态安全战略。规范创新林业社会组织建设,建立政府承担、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新型政社关系,推进政府向协会购买服务。鼓励探索建立林业创新驱动综合试验区。

四、打造“互联网+”林业发展新引擎

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林业各项业务深度融合,推动“互联网+”绿色生态行动,全面提升林业现代化水平。建立林业网上审批平台,搭建林业数据开发和智慧决策平台,建设林业资源数据库和动态监管系统、智慧林区综合服务平台、智慧营造林管理系统等,为林业核心业务提供精准信息服务和智慧化解决方案。加强林业网站群建设,完善优化综合办公系统,实现政务管理公开透明、智能协同。建设林业云平台、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天网”、信息灾备中心等,夯实和提升林业信息化基础支撑能力,形成立体感知、互联互通、协同高效、安全可靠的“互联网+”林业发展新动力。

第七节 切实加强依法治林

完善林业法治体系,提高林业法治水平,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为推进林业现代化提供可靠保障。

一、完善林业法律体系

加强林业重点领域立法,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通过立改废,主动适应林业全面深化改革需要,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以修订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定湿地保护条例等为重点,着力完善覆盖森林、湿地、荒漠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林业法律法规体系。强化林业立法与改革决策衔接,坚持在法治下推动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制,实现立法和改革相统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建立基层林业立法联系点,加快推进林业法制队伍建设,培养林业公职律师,加强林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加强林业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建设,加大林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力度,及时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评估,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及时立新废旧,实现动态管理。

二、强化林业执法体系

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主体资格管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稳步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调整执法职能,整合执法资源,建立健全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森林资源监督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在有条件的省(区、市)逐级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加强森林公安基础信息化、警务实战化、执法规范化、队伍正规化建设,探索开展省级以下垂直管理试点,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执法办案场所改造、教育训练基地完善和警用装备配置力度,建立健全涉林案件快速查处机制,加强林区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全面夯实完善林区治安综合防控和反恐维稳体系,提升森林公安人防、技防、物防水平。依法严肃查处高发多发、社会敏感度高、影响恶劣的违法案件,追究相关人员、单位责任,提高震慑效果。

三、健全林业普法体系

提高林业干部队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推动工作的能力水平。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林业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用法治意识构筑全社会保护生态的无形红线。健全林业普法体制机制,创新形式手段,丰富内容载体,提高普法宣传的实际效果。把法律意识培养与生态道德培养有机结合起来,让尊重自然、保护森林成为公众精神信仰和道德风尚。

第八节 发展生态公共服务

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的新期待,努力把良好的生态成果和生态效益有效地转化为生态公共服务,构建内容丰富、规模适度、布局合理、满足不同群体需要的生态公共服务网络。

一、大力发展森林城市

让森林走进城市,让城市拥抱森林,以自然为美,把好山好水好风光融入城市,充分发挥森林在改善城市宜居环境和城市现代风貌方面的独特作用,增加城市绿色元素,使城市森林、绿地、水系、河湖、耕地形成完整的生态网络。加强城市内绿化,建设城市绿廊,推进屋顶绿化,使城市适宜绿化的地方都绿起来;疏解城市功能腾退的土地,优先用于绿化。加强城市周边和城市群绿化,实行“退工还林”,利用城市周边闲置土地、荒山荒坡、污染土地,开展植树造林,成片建设城市森林、湿地和永久性公共绿地,为城市戴上“绿色项链”。大力提高城市特别是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提升森林景观,建设林水相依、林路相依、林居相依的城市森林复合生态系统,让城市再现绿水青山,为城市营造绿色安全的生产空间、健康宜居的生活空间、优美完备的生态空间。加快推进国家森林城市群、森林城市、森林乡镇、森林村庄建设,初步形成符合国情、具有特色、类型丰富的森林城市格局。

二、着力建设美丽乡村

积极稳妥推进新农村生态建设,加快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开展美丽乡村、生态乡村示范建设活动,按照道路林荫化、庭院花果化的要求,建设一条进村景观路,保留一处公共休憩绿地,保护一片民俗风水林,配置一块排污净水湿地,房前屋后见缝插绿,田间地头造林增绿,实现村庄绿化靓化,形成沿河风景林、房前屋后花果林、村中空地休憩林、村庄周围护村林的美丽乡村绿化格局。

三、加快推进生态保护扶贫

对生态特别重要和脆弱地区的贫困人口实行生态补偿脱贫,加大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在贫困地区的实施力度,通过森林湿地管护和沙化土地封禁补助、退耕还林补助、营造林投资补助、生态补偿等林业补贴方式,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就地转为护林员、防火专业队员等生态保护人员,直接增加参与林业建设的贫困人口收入,实现生态补偿脱贫一批。鼓励引导贫困农民、林区贫困职工利用当地生态资源,大力发展特色经济林、森林旅游等绿色产业。加强技术推广和技能培训,丰富培训形式,提高贫困人口和林业职工有效就业和自主创业能力素质,拓宽林业特色产业扶贫的路径。加强滇桂黔等集中连片特困区、林业定点扶贫县和国有林区林场扶贫力度,实现山区林区沙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分享与收藏:  花木资讯搜索  告诉好友  关闭窗口  打印本文 本文关键字:《林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第三章(下) 

新闻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