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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修订园林绿化条例 损害古树名木或将被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6-24  作者:厦门日报     浏览次数:217

  修订原因
  ●17年来,厦门城市园林绿化已经高度市场化,50%以上的道路绿化养护均通过招投标确定养护单位。而现《条例》中缺乏对绿化建设、养护市场进行规范的内容。
  ●针对一些破坏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现《条例》虽然明令禁止,但却缺少罚则,难以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慑,也让执法部门无从处理。
  本报讯 (记者 殷磊)我市考虑对《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修订,让保障城市园林绿化的“绿盾”更加坚实牢靠。《条例》的修订已经列入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备选项目。昨日,市市政园林局向市民发放了150份《厦门城市园林绿化调查问卷》,征求市民关于城市园林绿化的看法和意见,采集相关数据,作为《条例》修订的决策参考依据。
  据市筼筜湖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调查问卷共设计了20道题目,均为选择题,涉及城市园林绿化的市民满意度、项目审批、建设标准、养护管理、绿化质量、管理责任等方方面面。
  市市政园林局政策法规与科技处的工作人员介绍,1996年厦门颁布实施了《条例》,当时我市的公共绿地建设、养护还没有全面走向市场化、社会化,因此《条例》中缺乏对绿化建设、养护市场进行规范的内容。17年来,厦门城市园林绿化已经高度市场化,50%以上的道路绿化养护均通过招投标确定养护单位。这是《条例》亟须修订的重要原因。
  此外,针对一些破坏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条例》虽然明令禁止,但却缺少罚则,难以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慑,也让执法部门无从处理。
  工作人员举例,《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古树名木树冠边缘外四米范围内,禁止堆放有毒有害物料,建造构筑物、建筑物或铺设各种管线,禁止打桩、挖坑、取土或倾倒污水污物等一切有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但《条例》对这些违法行为要受到何种惩罚,却没有规定。
  【同步】
  八成被调查者
  满意厦门绿化水平
  本报讯 (记者 殷磊)昨日面向市民群众发放的150份调查问卷中,有效问卷达146份。根据统计结果,八成被调查者对厦门城市绿化水平表示满意。
  调查问卷的第一题就是“您对厦门城市绿化水平满意吗?”146份有效问卷中,选择“满意”的达118份,满意率达到80.8%;选择“不满意”的只有5份,占3.4%;还有23份选择“无法评价”。
  对于厦门城市绿化存在问题的原因,认为是“地太少没地搞绿化”的被调查者多达97人,占66.4%;认为“投入资金不够”的有23人,占15.8%;有26位被调查者认为是由于“绿地建设和养护质量差”,占17.8%。
  被调查者中认为《条例》“应尽快修改”的达114人,占78.1%,只有14人认为应“等过几年再修改或重新制定”,还有18人认为“应废止后重新制定”。
  目前我市的城市干道两旁、公共设施等公共绿地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单位管理,认为要由一个部门来统一管理的被调查者达89人,占了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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