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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称中国生态城市发展战略政策建设缺陷不容忽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6-24  作者:中新网     浏览次数:145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甘肃省城市发展研究院、兰州城市学院共同研究编撰的《生态城市绿皮书:中国生态城市建设发展报告(2013)》20日在北京发布。绿皮书指出,中国生态城市发展战略和政策法律建设的缺陷不容忽视。

  生态城市发展战略的研究缺乏高度

  绿皮书认为,目前,中国对生态城市发展战略的研究还处于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很多生态城市提出的发展战略基本雷同,没有特色。如,不少生态城市都提出要大力发展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新能源技术等高新技术,其结果只能是重复建设,造成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破坏。

  此外,一些城市的发展战略没有充分体现生态和环境优先的原则。有的则过分强调了某一个方面,如植树种草、环境保护或旅游开发,而忽视了社会、经济和人文等因素。

  系统的生态城市规划和政策体系尚未形成

  绿皮书指出,目前,中国生态城市建设规划与生态城市建设的保障措施明显缺乏。实践中,中国大中城市各类开发区、大学城、科技园、软件园、旅游度假村等独立规划的现象,给城市的健康持续发展埋下了隐患。

  绿皮书认为,当前中国建设低碳生态城市陷入了循环困境:一方面,地方政府没有经验,寄希望于中央的政策文件指导,以向中央取经;另一方面,国家发改委同样没有经验,寄希望于通过地方实施,以观地方试点经验。

  绿皮书分析称,“中国政府尚没有提出关于‘低碳生态城市’的专门政策,在中国‘低碳生态城市’是归于‘节能减排’政策和统计核算单位之中的,因此,中国低碳生态城市政策体系即可视同于节能减排政策框架。”受困于经验的缺乏导致城市低碳发展政策结构的零散性和尝试性。

  基于此,绿皮书认为,从低碳发展政策来说,处于探索阶段的城市低碳发展政策实施出现了政策价值认定片面化、政策结构不合理、政策执行功利化及政策评估结果不透明等一系列误区。

  生态城市政策法律体系不够健全

  绿皮书认为,尽管中国现已初步形成包括宪法、法律以及相应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所构成的保障城市生态化建设的法律法规体系,但与国外较完善、成熟的规范城市生态化建设的法制相比,中国的相关立法还处于较低层次,某些法律、法规有待制定和颁布。

  另外,国外立法将可持续发展、尊重生态规律、预防污染、污染者负担、污染物综合控制,尤其是公众参与、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综合决策等原则纳入立法中,而中国并没有完全纳入。

  绿皮书指出,尽管中国绝大多数地级以上城市都把“生态城市”作为建设目标,但缺乏类似于《生态城市促进法》的生态城市建设综合立法。生态城市的建设只能按照现有法规进行,而现有的与生态城市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只是针对一般城市建设所设,因此相对生态城市建设而言,这些原则性的法律条款难以操作。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法律条款与生态城市建设的宗旨相背离,如,中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但从农田的可持续利用角度考虑,农作物秸秆应当尽可能还田,而不是利用。

  生态城市建设配套法规制度缺失

  绿皮书指出,当前,开展生态城市实践的大部分城市没有就生态城市建设制定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缺乏对生态城市建设的制度保障。国外生态城市的建设从国家层面到地方层面都对生态城市建设的立法工作极为重视。

  绿皮书认为,通过立法,为生态城市建立了一套绿色(或生态)法律保障体系,包括绿色秩序制度、生态激励制度、绿色社会制度等。因此,中国生态城市建设过程中的法制建设亟待加强,从生态规划、生态投融资、生态城市建设和机制保障等方面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行政执法不力

  绿皮书认为,中国生态城市建设在这方面存在三个“不健全”,一是组织管理体制不健全。生态城市的建设工作涉及多个管理机构,应由各部门协同参与。因此,建立综合的生态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将有利于有效地保证国家、省、市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是行政执法制度不完善。中国对行政执法制度的规定散见于各单项的法律、法规之中,既不统一,也不明确,给执法造成了混乱。

  三是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由于受以行政权力为中心的政治传统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在执法实践中,监督机构并不能完全起到作用。可见,要确保生态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光有目前这些法律法规还不够,还必须针对各地的特殊实际需要,完善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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