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国家公益林、地方公益林和天然林资源,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渝办发〔2011〕213号),结合实际,重庆市财政局、市林业局联合制定并向区县印发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管理细则》。
“细则”规定了补偿基金来源、补偿对象和范围、补偿标准、拨付途径和基本程序、公益林管护及补偿合同签订以及检查验收、资金监管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