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不当损伤树木,即罚2万-10万元,若是损害古树名木,最高可罚50万!《广州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下月正式实施,《条例》加大了破坏绿化的行政处罚力度,且明确绿化执法行政权全归园林部门所有。
《条例》明确,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移交林业和园林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不再行使该项职权。其中,在市辖区市级管理的各公园、八路一岛及天桥范围内发生的绿化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区级绿化管理范围内砍伐、迁移20株以上树木和占用绿地200平方米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依法查处;其他绿化行政处罚案件,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各区、县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划分,依法查处。
《条例》合并了原《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广州地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内容,后两者也将于7月1日同时废止。为了普及新条例,昨日,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在英雄广场举行“依法护绿治绿,打造花城绿城”的大型法规宣传活动,约1000人参加。
条例亮点
1设置一批“永久保护绿地”
针对一些生态效果好、影响比较大的绿地,《条例》设立了“永久保护绿地”制度,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改变该绿地的使用性质。据了解,广州市已经初步确定了一批“永久保护绿地”,将由市政府不日公布,并在绿地的显著位置竖立告示牌。
2施工伤树最低要罚2万元
为了防止在施工过程中导致树木伤残、死亡等情况,《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所有权人共同制定绿化避让和保护措施。建设单位未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造成绿化损害或者树木死亡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若造成一级古树名木损害或者死亡的,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买房合同要明示绿地面积
为保障居住区绿地的建设,《条例》规定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并要求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所附的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图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予以明示。
《条例》明确,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的绿地率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及城中村不低于25%。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居住区不低于1.5平方米,居住小区不低于1平方米,住宅组团不低于0.5平方米。
4变更公共绿地要论证
《条例》规定,公共绿地和以景观效果为主的河涌附属绿地应优先选用乡土树种。
针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绿化浪费现象,《条例》明确,已建成的公共绿地以景观效果为主的河涌附属绿地的主要树种和绿化景观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成本进行论证,并将专家论证意见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的意见。向社会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